
【法】 reversal of miscarriage of justice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法】 erroneous judgement; miscarriage of justice
撤銷錯判(chèxiāo cuòpàn)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廢除先前作出的錯誤司法裁決(如判決或裁定),以糾正司法不公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撤銷(Revocation/Cancellation)
指有權機關(如法院或審判監督機構)主動或依申請廢除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效力,使其歸于無效。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撤銷”的釋義
錯判(Erroneous Judgment/Miscarriage of Justice)
指因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或程式違法導緻的錯誤裁判結果。
來源:《牛津法律詞典》對“錯判”的定義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法院對已生效判決若發現“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确有錯誤”,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必要時撤銷原判。例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司法程式術語
該制度體現“有錯必糾”原則,是司法系統自我糾錯、保障人權(如免于冤獄)的關鍵機制,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關于公正審判權的國際準則。
來源: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參考來源: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撤銷錯判”指法院或相關機構通過法定程式取消已生效的錯誤判決。以下從法律依據、適用條件和程式三方面詳細說明: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如《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99條規定了上訴和再審程式。
需滿足以下任一情形:
法院可能裁定重審、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審理。若因程式違法被撤銷,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受原限制(參考、7)。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情形,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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