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vocation of an acceptance
撤銷承兌(Revocation of Acceptance)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彙票付款人在作出承兌後、彙票到期日前,因法定事由撤回其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下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其法律内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43條,付款人承兌彙票後即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但未規定撤銷權。實務中撤銷需滿足嚴格條件:
示例場景:付款人A公司承兌彙票後,發現收款人B僞造貨物交易憑證,可依法撤銷承兌(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案例指導)。
英文對應概念為"Revocation of Acceptance" 或"Withdrawal of Acceptance",其法律特征包括:
權威釋義:Black's Law Dictionary将"Revocation of Acceptance"定義為"撤回對票據付款責任的承擔"(第11版,2019年)。
環節 | 中文要求 | 英文關鍵表述 |
---|---|---|
撤銷理由 | 舉證票據權利瑕疵 | Prove material defect |
通知形式 | 書面撤回通知+公證 | Written notice with notarization |
法律後果 | 持票人可向前手追索 | Holder may exercise recourse |
風險提示:不當撤銷可能構成票據拒付(Dishonor),需承擔違約責任(《票據法》第106條)。
中文:
“鑒于彙票背書不連續,付款人于到期日前依法撤銷承兌。”
英文:
“The drawee revoked acceptance prior to maturity due to irregular endorsement of the bill.”
注:本文法律依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英國《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及聯合國《國際彙票本票公約》(U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具體案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
撤銷承兌是票據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付款人在彙票上完成承兌後、未将彙票交還持票人前,通過塗銷等方式撤回承兌承諾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撤銷承兌(又稱“承兌的撤回”)發生在付款人籤署承兌但未實際交付彙票給持票人的階段。此時,承兌行為尚未生效,付款人可單方面撤回承諾。
法律依據
部分國家票據法(如我國)允許撤銷承兌,旨在平衡付款人因誤判或決策失誤導緻的權益失衡。例如,若付款人發現交易風險,可在交付前撤回承兌。
時間條件
必須在承兌後、彙票交還持票人前完成撤銷。一旦彙票交付,承兌即生效,不得撤回。
操作方式
對付款人的效力
撤銷後,付款人不再承擔承兌責任,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如出票人、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對持票人的效力
持票人需證明承兌被合法撤銷(如塗銷在交付前完成)。若追索義務人證明撤銷發生在交付後,則視為票據變造,持票人可能喪失追索權。
撤銷承兌制度既保護了付款人的糾錯權利,又通過嚴格的時間限制維護了票據流通的穩定性。實際操作中需嚴格遵循票據法規定,确保撤銷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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