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aseholding nation
bear; hold; undertake
hire; lease; rent
【法】 lease; rent
country; nation; national; state
承租國(chénɡ zū ɡuó)指在國際租賃關系中,依據條約或協議獲得他國領土使用權并承擔租金支付義務的國家。該術語常見于國際法及曆史語境,核心特征是通過租賃形式取得特定區域的管理權而非主權。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含義及用法:
租賃性質
承租國通過國際協議(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用他國領土,行使行政管理權,但主權仍歸屬出租國。例如,1898年英國作為承租國租借新界99年,香港島和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為割讓地,新界則為租借地。
英文對應詞:Lessee State / Tenant State
權利義務
承租國需履行支付租金、遵守租期等義務,同時享有對租借地的治理權。租約到期後,領土須歸還出租國。例如,1997年新界租約期滿,英國将香港主權移交中國。
近代中國曾為多國租借地出租國。除英國租新界外,德國租膠州灣(1898-1914)、俄國租旅順大連(1898-1905),均屬承租國行使治權的典型案例。
部分國家通過租賃協議獲得他國軍事基地使用權(如美國在吉布提的基地),此類國家雖未明确稱“承租國”,但符合租賃關系本質。
割讓(Cession)涉及主權永久轉移(如1842年《南京條約》英國割占香港島),而租賃(Lease)僅限臨時使用權,主權不變。
國際托管(Trusteeship)由聯合國授權管理,無租金關系,如二戰後太平洋島嶼托管地。
參考資料:
“承租國”是國際法中的概念,指通過租借協議取得他國領土或資源使用權但保留主權的國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承租國指在租借法律關系中,通過協議獲得他國特定領土或設施使用權的一方。例如曆史上部分國家曾通過條約租借他國港口或土地(如19世紀末列強在中國沿海的租借地)。
權利義務特點
與國内租賃的區别
不同于民法中的房屋租賃(如提到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國際租借涉及國家主權,需通過條約形式确立,且受國際法約束。
提示:該概念多見于曆史或特定國際協議中,具體權利範圍需結合具體條約條款分析。建議查閱國際法專業文獻獲取更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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