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knowledgement of will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在法律語境中,“承認遺囑”指司法或行政機關對遺囑形式與實質要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後予以确認效力的行為。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對應“probate”或“validation of a will”,其核心包含兩個層面:
國内法範疇的承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3-1144條,遺囑需滿足書面形式、見證人規範、遺囑人行為能力等要件方可被承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公證遺囑的承認程式需依據《公證法》第11條進行形式審查(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專題)。
國際私法範疇的承認
涉及跨境繼承時,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3條,遺囑形式要件符合立遺囑時所在地、國籍國或遺囑行為地法律之一的,我國法院可承認其效力(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審判白皮書)。
比較法研究顯示,英美法系的“probate”制度強調法院主導的遺囑認證程式,而大陸法系多采用公證人中心主義。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第1條為此提供了國際協調框架(來源: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官網)。
關于“承認遺囑”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遺囑效力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問題,需結合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來理解:
遺囑是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通過法定方式(如自書、代書、公證等)對個人財産進行處分,并于其死亡時生效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承認遺囑”即對遺囑法律效力的确認,需滿足以下條件:
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
法律適用(涉外情形)
“承認遺囑”指通過法律程式确認遺囑的有效性,需同時滿足形式與實質要件,并遵循相關沖突法規則(涉外情形)。實踐中,建議通過公證等方式降低效力争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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