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knowledgement of will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经】 acknowledge; recognize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在法律语境中,“承认遗嘱”指司法或行政机关对遗嘱形式与实质要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效力的行为。这一概念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对应“probate”或“validation of a will”,其核心包含两个层面:
国内法范畴的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1144条,遗嘱需满足书面形式、见证人规范、遗嘱人行为能力等要件方可被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证遗嘱的承认程序需依据《公证法》第11条进行形式审查(来源:中国人大网民法典专题)。
国际私法范畴的承认
涉及跨境继承时,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形式要件符合立遗嘱时所在地、国籍国或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的,我国法院可承认其效力(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审判白皮书)。
比较法研究显示,英美法系的“probate”制度强调法院主导的遗嘱认证程序,而大陆法系多采用公证人中心主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为此提供了国际协调框架(来源: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
关于“承认遗嘱”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遗嘱效力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需结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如自书、代书、公证等)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承认遗嘱”即对遗嘱法律效力的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法律适用(涉外情形)
“承认遗嘱”指通过法律程序确认遗嘱的有效性,需同时满足形式与实质要件,并遵循相关冲突法规则(涉外情形)。实践中,建议通过公证等方式降低效力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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