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intenance of membership
labour union; union
【經】 labour union; trades union; union
【法】 membership
salvo
【經】 reservation clause; reserve clause; saving clause
工會會員資格保留條款(Union Membership Retention Clause),在勞動法律與工會制度框架下,特指允許勞動者在特定情形下(如離職、退休或勞動關系變更)繼續保留其工會會員身份及相應權利義務的約定。該條款的核心在于保障會員資格的連續性,不受單一勞動關系存續狀态的絕對限制。以下從法律内涵與實踐應用角度分述:
中文釋義
指工會章程或集體合同中明确規定,會員因勞動關系終止(如辭職、解雇)、退休或調動至非工會覆蓋崗位時,仍可自願保留會員資格,繼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章程允許範圍内)及福利服務的條款。
依據《中國工會章程》第八條,會員離崗後可通過保留會籍維持與工會的組織關系。
英文對應概念
譯為 "Membership Retention Clause" 或 "Continuation of Membership Provision",強調資格存續的主動性(如美國勞資關系法案NLRA中的會員權利延續原則)。
勞動關系終止後的保留
員工離職後,可申請保留會籍至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止,保留期間免繳會費但暫停表決權(《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第十條)。
例:退休人員依章程保留會籍,仍可參與文體活動及困難幫扶。
跨單位調動時的會籍銜接
企業集團内調動時,條款可約定會員資格自動轉入新單位工會,避免重新入會程式(參考全總《關于企業集團工會建設的意見》)。
多數章程規定,保留會籍者不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保留申訴權與活動參與權(《中國工會章程》第九條)。
保留期間免繳會費,重新就業後恢複繳費義務(財政部《工會會計制度》)。
英美法系中,此類條款需通過集體談判确定,如美國UAW(汽車工人聯合會)允許退休會員保留"終身會員"身份,但限制集體談判參與權(引自康奈爾大學勞工關系學院案例庫。
權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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