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ime limit for acceptance
"承诺期限"在汉英法律及商业语境中通常译为"Commitment Period"或"Promised Time Frame",指义务方在合同约定或单方允诺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时效范围。该术语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1条,承诺期限构成合同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其时间界定直接影响权利义务的生效节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承诺超出法定期限可能导致要约失效。
商业实践应用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中,承诺期限与交付时间条款(如FOB、CIF等)存在直接关联,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将触发违约赔偿机制。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第2.38条特别强调投标承诺期限的不可逆性。
时效计算标准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承诺期限的计算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中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对电子化承诺的时效认定作出特别规定,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违约后果判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9条指出,承诺期限的延长需经双方书面确认。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9条则规定,未约定具体期限时适用"合理时间"标准,该标准参考行业惯例与交易性质综合判定。
该术语的跨法域适用需注意:中国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判决中明确,单方承诺期限的设定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公平原则;欧盟《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第Ⅱ.-4:205条则对格式条款中的期限约定设置了"显著提示"要求。
承诺期限是合同订立或履行中的关键法律概念,具体解释如下:
承诺期限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时间限制,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时间范围。其核心作用是明确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的时效性。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现为《民法典》条款),承诺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有明确约定期限
要约中已规定具体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有效。例如收购要约中明确"1月1日至1月15日为承诺期",股东需在此期间作出是否出售股份的决定。
未明确约定期限
需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合理期限:
在部分合同中,承诺期限也指双方约定的义务履行截止时间。若未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推定合理期限。
提示:不同语境下"承诺期限"的含义可能侧重不同,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或法律场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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