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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債權人英文解釋翻譯、船舶債權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hip's creditor

分詞翻譯:

船舶的英語翻譯: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債權人的英語翻譯: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專業解析

船舶債權人(Ship Creditor)是海事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因船舶經營、建造、維修或事故等事項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享有法定優先請求權的實體或個人。其權利通常附着于船舶本身,具有物權屬性,可通過司法程式對船舶行使扣押、拍賣等救濟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1-30條,船舶債權人主要包含五類法定優先權:

  1. 司法費用:船舶拍賣相關的訴訟費、保全費
  2. 船員權益:船員工資、遣返費、社會保險費
  3. 海事賠償:人身傷亡、港口工程損壞等賠償
  4. 救助報酬:海難救助産生的費用請求權
  5. 船舶運營費:港口規費、引航費、噸稅等

國際海事委員會(CMI)《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規定,船舶債權具有跨法域追償效力,其優先順序遵循"時間倒序原則",即後發生的債權優先于先發生的債權受償。該制度平衡了航運業高風險特性與債權人權益保護,中國司法實踐中常見于船舶扣押令、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分配等場景。

網絡擴展解釋

船舶債權人是指因船舶相關業務(如建造、修理、運輸等)而對船舶享有債權的個人或實體,其權利受海商法等特别法規保護。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範圍

船舶債權人基于合同或法律規定,對船舶經營中産生的債務享有請求權。例如,造船廠未收到造船款時,可對船舶行使留置權。

二、權利主體

主要包括:

  1. 船舶建造/修理方:如造船廠、修船廠因合同占有船舶;
  2. 服務提供方:拖帶、救助、打撈等服務的債權人;
  3. 合同債權人:如船舶租賃、運輸合同中的債權方。

三、核心權利

  1. 船舶留置權:特定債權人(如修船人)可依法扣留船舶直至債務清償;
  2. 優先受償權:部分船舶債權(如救助報酬)在清償順序中優先于普通債權;
  3. 代位權與撤銷權:可代位追償債務人或撤銷損害債權的行為。

四、清償順序

根據《海商法》等規定,船舶債權通常按以下順序清償:

  1. 船舶優先權(如船員工資、救助費用);
  2. 船舶留置權(如造船/修船費用);
  3. 船舶抵押權;
  4. 一般債權。

五、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海商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确船舶留置權、優先權等特殊規則。普通債權人的一般權利(如代位權)也適用,但受特别法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說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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