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hip's creditor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船舶債權人(Ship Creditor)是海事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因船舶經營、建造、維修或事故等事項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享有法定優先請求權的實體或個人。其權利通常附着于船舶本身,具有物權屬性,可通過司法程式對船舶行使扣押、拍賣等救濟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1-30條,船舶債權人主要包含五類法定優先權:
國際海事委員會(CMI)《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規定,船舶債權具有跨法域追償效力,其優先順序遵循"時間倒序原則",即後發生的債權優先于先發生的債權受償。該制度平衡了航運業高風險特性與債權人權益保護,中國司法實踐中常見于船舶扣押令、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分配等場景。
船舶債權人是指因船舶相關業務(如建造、修理、運輸等)而對船舶享有債權的個人或實體,其權利受海商法等特别法規保護。以下是詳細解釋:
船舶債權人基于合同或法律規定,對船舶經營中産生的債務享有請求權。例如,造船廠未收到造船款時,可對船舶行使留置權。
主要包括:
根據《海商法》等規定,船舶債權通常按以下順序清償:
主要依據《海商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确船舶留置權、優先權等特殊規則。普通債權人的一般權利(如代位權)也適用,但受特别法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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