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hip bill of sale
barque; boat; sailer; ship; shipboard; vessel
【醫】 scaph-
both; double; even; twin; two; twofold
【化】 dyad
【醫】 amb-; ambi-; ambo-; bi-; bis-; di-; diplo-; par
sell
【經】 bring to market; for sale; place on the market; put on the market; sale
selling; vend
contract; deed; receipt
【經】 contract by deed; deed of covenant
船舶出售契據(Ship Sale Deed)是國際海事貿易中的核心法律文件,指船舶所有權人(賣方)與買方就船舶轉讓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具備法定約束力。其法律定義及構成要件需結合中國《海商法》和國際公約進行解釋。
一、法律性質與核心要素
二、國際實踐标準 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登記公約》要求締約國的船舶交易文件必須載明技術參數、無産權負擔聲明等要素。實踐中,該契據通常包含:
三、公證與備案要求 根據司法部《涉外海事公證管理辦法》,涉及境外交易的船舶出售契據需經海事法院或公證機構認證。文件備案需提交至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船舶登記系統,完成《船舶登記條例》規定的公示程式。
“船雙出售契據”這一表述可能存在用詞誤差,推測實際應為“船舶出售契據”或“船隻出售契據”。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契據是證明財産權利轉移的法律文件,通常包含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條款。在船舶交易中,契據需明确船隻的産權歸屬、交易金額、交付條件等内容,并需雙方籤字确認。
核心内容
法律效力
契據需以書面形式訂立,部分國家或地區可能要求公證或登記備案才能生效。若涉及國際交易,還需符合相關海事法規。
注意事項
若需具體契據模闆或進一步法律建議,可咨詢海事管理部門或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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