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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出庭作證英文解釋翻譯、傳喚出庭作證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all in testimony

分詞翻譯: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作證的英語翻譯: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經】 bear witness

專業解析

傳喚出庭作證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傳喚出庭作證”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要求特定人員到法庭提供證言的行為。其英文對應表述為“subpoena to testify”或“court summons to testify”,常見于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司法實踐中。

  1. 術語構成與核心定義

    • 漢語“傳喚”對應英文“subpoena/summons”,特指司法機關依法發出的強制性通知;
    • “出庭作證”譯為“testify in court”,強調證人在法庭上陳述事實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證人需依法履行作證義務,拒絕出庭可能導緻拘傳或罰款。

  2. 法律程式與適用範圍

    傳喚出庭需以書面形式(如傳票)送達,適用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院可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

  3. 權利與責任平衡

    證人享有獲取經濟補償、人身保護等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但故意作僞證需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出庭作證”是司法機關依法要求證人到法庭陳述案件事實的法律程式,其含義和流程可綜合解釋如下:


一、概念解析

  1. 傳喚:指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等)通過法定文書(如《傳喚證》),通知證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到庭接受詢問的強制性程式。
  2. 出庭作證:證人在法庭上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接受當事人及審判人員的質詢,其證言可作為案件證據使用。

二、法律依據


三、核心程式

  1. 申請階段

    • 當事人需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民事案件)或案件審理需要時(刑事案件)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證人身份、聯繫方式及作證内容。
    • 法院審查證人證言的必要性(是否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及適格性(證人能否正确表達)。
  2. 傳喚程式

    • 法院批準申請後,向證人送達《傳喚證》,注明出庭時間、地點及拒不到庭的後果。
    • 證人需在傳喚文書上籤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能被強制傳喚或罰款。
  3. 作證流程

    • 身份核實:審判人員核對證人身份,确認未旁聽庭審。
    • 權利義務告知:明确證人需如實作證,作僞證将承擔法律責任。
    • 陳述與質證:證人陳述後,當事人及律師可交叉詢問,審判人員補充詢問。
    • 退庭:作證結束後,證人不得旁聽後續庭審。

四、特殊情形處理


五、法律意義

傳喚出庭作證制度通過強制證人履行義務,保障庭審直接、言詞原則的落實,确保案件事實的準确認定。同時,程式中對證人權利的保護(如經濟補償、人身安全)也體現了法律平衡訴訟公正與個人權益的考量。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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