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ll in testimony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经】 summon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经】 bear witness
传唤出庭作证的法律释义与汉英对照解析
“传唤出庭作证”是法律程序中的专业术语,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要求特定人员到法庭提供证言的行为。其英文对应表述为“subpoena to testify”或“court summons to testify”,常见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司法实践中。
术语构成与核心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需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拒绝出庭可能导致拘传或罚款。
法律程序与适用范围
传唤出庭需以书面形式(如传票)送达,适用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
权利与责任平衡
证人享有获取经济补偿、人身保护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但故意作伪证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权威参考来源
“传唤出庭作证”是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证人到法庭陈述案件事实的法律程序,其含义和流程可综合解释如下:
申请阶段
传唤程序
作证流程
传唤出庭作证制度通过强制证人履行义务,保障庭审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同时,程序中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如经济补偿、人身安全)也体现了法律平衡诉讼公正与个人权益的考量。
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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