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被告英文解釋翻譯、傳喚被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rraignment of defendant
分詞翻譯: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被告的英語翻譯: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傳喚被告"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程式性行為。其核心含義及對應的英文表達如下:
一、核心法律含義
"傳喚被告"指法院或其他法定司法機關(如檢察院在特定階段)依照法定程式,以正式書面形式通知被提起訴訟的一方(即被告)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通常是出庭應訴或接受詢問。這并非簡單的通知,而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命令,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能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如缺席判決)甚至被強制拘傳。其核心在于啟動被告方的程式參與義務。
二、漢英術語對應與解析
- 傳喚 (Chuánhuàn):
- 英文對應詞:最常用的是"Summon" 或"Serve a Summons"。
- 法律内涵:強調官方機構依據法律授權發出正式命令,要求特定人(此處為被告)履行到庭義務的行為本身。例如:"The court summoned the defendant to appear." (法院傳喚被告出庭)。
- 其他相關譯法:有時也用"Cite" (但更常見于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或"Call" (較口語化,法律文書中較少用)。
- 被告 (Bèigào):
- 英文對應詞:"Defendant" (在民事訴訟中) 或"Accused" (在刑事訴訟中,尤其指被正式指控後)。
- 法律内涵:指在訴訟中被原告或公訴機關指控并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 完整術語 "傳喚被告":
- 英文表達:
- To summon the defendant (最常用、最準确)。
- To serve a summons on the defendant (強調送達傳票的行為)。
- Issuance of summons to the defendant (指發出傳票的行為或文件)。
- 法律内涵:指法院向被告送達要求其出庭的正式法律文書(傳票)的完整法律程式。例如:"The judge ordered the summoning of the defendant." (法官下令傳喚被告)。
三、法律意義與目的
傳喚被告是正當法律程式 (Due Process of Law) 的關鍵環節,其根本目的在于:
- 保障被告的知情權與答辯權:确保被告知曉訴訟的存在及其具體内容(如原告的訴求、指控的罪名),并給予其準備和進行答辯的機會。
- 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要求被告到庭是法庭審理、查明事實、聽取雙方意見的前提。
- 體現程式公正:強制被告參與訴訟,防止其逃避法律程式,确保法院能在雙方參與下作出公正裁判。
權威參考來源(基于通用法律知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明确規定了法院傳喚當事人的程式、方式(如傳票送達)以及被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如缺席判決)。具體條款可參考關于"送達"、"傳票"、"缺席判決"的相關章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規定了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檢察院在各自階段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限和程式,以及強制措施(如拘傳)的適用條件。可參考關于"強制措施"、"送達"、"審判程式"的相關規定。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作為權威法律工具書,其對 "Summon" (To command a person by summons to appear in court)、"Defendant" (A person sued in a civil proceeding or accused in a criminal proceeding)、"Accused" (A person who has been charged with a crime) 等術語的定義是國際法律界的通行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被告是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訴訟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或訊問的法律程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傳喚是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法院)為調查案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要求被傳喚人到案配合調查的措施。它屬于通知性質,不具有直接強制力。區别于拘傳,傳喚不直接限制人身自由,但若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可能升級為拘傳或其他強制措施。
二、法律依據
- 刑事傳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傳喚至其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住所進行訊問。
- 行政傳喚:適用于治安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時間限制更嚴格(一般不超過8小時,複雜案件不超過24小時)。
三、程式要求
- 證明文件:必須出示《傳喚證》或工作證件(口頭傳喚時),否則被傳喚人有權拒絕。
- 時間限制:
- 一般案件:傳喚持續不超過12小時;
- 重大複雜案件:經批準可延長至24小時,且需保障飲食和休息。
- 禁止變相拘禁:不得以連續傳喚規避時間限制。
四、被傳喚人的權利
- 知情權: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及說明傳喚事由。
- 申訴權:對違法傳喚可提出異議或投訴。
- 基本保障:傳喚期間需提供必要飲食和休息時間。
五、注意事項
- 傳喚不等于定罪:僅是調查手段,最終是否構成犯罪需法院判決。
- 配合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傳喚,可能被強制拘傳或面臨不利法律後果。
如需更詳細法律條文,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17-119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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