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 lien
second-class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二等留置權"對應的英文為"second lien",指在債務清償順序中次于優先留置權(first lien)的擔保權益。其核心特征體現為:當債務人違約或資産清算時,優先留置權持有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剩餘價值方可用于清償二等留置權持有人。
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留置權順位遵循"先登記優先"原則。二等留置權通常出現在結構性融資中,常見于企業通過分層擔保獲取次級貸款的場景。此類債權人需承擔更高風險,因此往往要求更高利率作為風險補償。
在法律效力層面,二等留置權持有人主張權利時需滿足兩個要件:①主債權合法有效;②留置財産與債權存在直接牽連關系。中國《民法典》第447條雖未直接采用"二等留置權"表述,但通過擔保物權實現順位規則确立了類似法理基礎。
權威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的實務指引指出,投資者需特别關注intercreditor agreement中關于現金流分配、抵押物處置等條款,這些約定直接影響二等留置權的實際價值。典型的應用場景包括杠杆收購中的夾層融資和項目融資中的次級債務安排。
根據現有法律資料,"二等留置權"這一表述在現行法律術語中并不存在。結合搜索結果中的權威解釋,可能您所指的"留置權"存在理解偏差,以下從法律角度詳細說明留置權的核心概念及相關要點: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指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447條。
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若您提及的“二等留置權”涉及特定案例或特殊領域,建議進一步核實法律文件或咨詢專業律師。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44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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