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ultiple tariff
excessive; many; more; much; multi-
【計】 multi
【醫】 multi-; pleio-; pleo-; pluri-; poly-
【經】 heavy duty
多重稅(Multiple Taxation)指同一征稅對象或稅源被兩個及以上稅務主體重複征收相似稅種的現象,常見于跨境貿易或跨區域經營場景。其核心特征與影響如下:
漢英對照釋義
指因稅收管轄權重疊(如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沖突),導緻納稅人就同一筆所得或財産承擔多次納稅義務的現象。例如:跨國企業利潤在來源國和居民國均被征稅。
法律依據
中國《稅收征管法》第28條明确禁止對同一應稅行為重複征稅,但跨境場景需依據稅收協定協調(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經濟性多重稅
同一企業利潤在子公司所在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彙回母公司時再次被征收所得稅。
案例:中國企業在美子公司利潤需繳納美國聯邦稅(21%),彙回時可能再繳中國企業所得稅(25%),綜合稅負高達46%。
法律性多重稅
因各國稅法差異導緻同一收入被認定為不同稅種的征稅對象。例如:
稅收抵免(Tax Credit)
居民國允許納稅人抵免已在來源國繳納的稅額,如《中美稅收協定》第23條(來源:UN條約庫)。
免稅法(Exemption Method)
部分國家(如荷蘭)對境外所得直接免稅,避免重複征稅。
後者指同一商品被征收多個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但征稅主體單一,不屬于嚴格意義的多重稅。
注:術語英文表述需依語境區分——"Multiple Taxation"強調多重性,"Double Taxation"特指雙重征稅。權威定義參考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7條(來源:OECD官網)。
“多重稅”一般指對同一納稅人、同一征稅對象或同一經濟行為進行多次征稅的現象,通常涉及重複征稅或疊加征稅的情況。以下是詳細解釋:
重複性征稅
指同一稅基或經濟行為被不同稅種、不同征稅環節多次征收稅款。例如,企業利潤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從利潤中分得的股息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形成雙重征稅()。
國際雙重征稅
當不同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收入行使稅收管轄權時,可能導緻跨國重複征稅。例如,跨國公司的利潤可能在母國和東道國同時被征稅()。
稅收管轄權沖突
國家間對居民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是國際重複征稅的主要原因()。
稅制設計差異
國内稅制中,不同稅種可能覆蓋同一經濟行為。例如,商品流轉環節的增值稅與消費稅疊加征收()。
經濟性雙重征稅
同一經濟收入在不同環節被征稅,如企業利潤(企業所得稅)與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
法律性雙重征稅
同一納稅人因跨國經營被兩國同時征稅,如跨國公司海外分支機構的利潤()。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國際稅收規則,可參考相關稅法或專業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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