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joinder to the defence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answer; rejoin; rejoinder; reply; reply to a charge
【法】 ad respondendum; answer; answer the charge; comment on appeal; defence
defend oneself; paper book; plea; plea in abatement; plead; rejoinder
render an account of; reply
在漢英法律詞典視角下,"對被告抗辯的答辯"(Reply to the Defendant's Plea/Defense)指民事訴訟中,原告針對被告在答辯狀中提出的抗辯理由和事實所進行的再次回應與反駁。其核心在于直接回應被告的防禦主張,旨在鞏固己方訴求或削弱對方論點。以下是詳細解析:
"被告抗辯" (Defendant's Plea/Defense)
指被告在訴訟中為否定原告訴求而提出的法律依據或事實反駁(如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抗辯、免責事由等)。
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抗辯"為"被告否認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理由"。
"答辯" (Reply/Replication)
在普通法體系中,"Reply"特指原告對被告抗辯的針對性回應。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雖未直接使用該詞,但規定"原告可對被告答辯狀提出意見",實質功能一緻。
來源: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将"Reply"定義為"原告對被告答辯狀中新增事項的回應"。
整體含義
該短語描述的是原告行使辯論權的二次訴訟行為,需嚴格針對被告抗辯内容,而非重複起訴狀觀點。若被告未提出新抗辯,原告通常無需再提交"答辯"。
功能定位
屬于"攻擊防禦方法"的進階環節(起訴→答辯→對答辯的再反駁),旨在防止"訴訟突襲",保障兩造平等對抗。
來源: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辯論原則"要求法院保障當事人反駁權利。
内容限制
需遵循"直接對應原則":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53條要求質證需針對性回應。
未提交的後果
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内提交"對被告抗辯的答辯",可能被視為默認被告抗辯成立(部分法域視為放棄反駁權)。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適用場景 |
---|---|---|
對被告抗辯的答辯 | Reply to the Defense | 普通法系訴答程式 (Pleadings) |
Replication (古普通法術語) | 傳統衡平法程式 | |
被告抗辯事由 | Affirmative Defense | 被告主張新事實免除責任(如正當防衛) |
原告反駁證據 | Rebuttal Evidence | 庭審階段對被告證據的反制 |
實例:被告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Statute of Limitations Defense),原告在"答辯"中提交《催款函》證明時效中斷(Tolling of Limitations),此即典型"對被告抗辯的答辯"。
"原告的二次答辯權是程式正義的體現,旨在實現‘武器平等’(Equality of Arms)。其内容受辯論主義約束,不得超越被告抗辯範圍擴張新請求。"
—— 張衛平《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第178頁
注:因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需依托正式出版物,本文來源均采用實體書籍及成文法條文,未提供網絡鍊接以确保準确性。如需進一步驗證,可查閱上述文獻原始章節。
在民事訴訟中,“對被告抗辯的答辯”是指原告或法院針對被告提出的抗辯意見進行的回應或審查。以下從抗辯與答辯的定義、關系及實踐應用三方面綜合解釋:
抗辯
指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事實主張提出反駁,旨在否定其合法性或合理性。抗辯分為程式抗辯(如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重複起訴等)和實體抗辯(如否認合同效力、主張權利已消滅等)。
答辯
是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狀提交的正式書面回應,内容包括承認、否認原告主張,并附相關證據。答辯是被告的訴訟權利,也是法院整理争議焦點的依據。
被告角度:抗辯是答辯的核心内容,被告通過答辯狀系統提出程式或實體抗辯。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被告可能以“合同無效”(實體抗辯)或“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式”(程式抗辯)進行答辯。
原告角度:原告需對被告的抗辯進行回應,可能通過補充證據或法律依據反駁。例如,被告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原告需舉證證明時效中斷事由。
法院角度:法院需全面審查被告的抗辯是否成立。例如,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需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全面答辯,法院不受原告訴訟請求限制。
程式要求
内容規範
法律後果
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支付貨款,被告答辯中抗辯稱“貨物質量不合格”,此時:
“對被告抗辯的答辯”本質上是訴訟雙方圍繞争議焦點的攻防過程,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和證據規則。具體操作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貝美格并胚不中用的東西潺潺磁性字母對交報酬多方位線多重的發給許可證費用非苯型芳族化合物分子不對稱跟蹤對象廣義節點位移規定的材料規格汗的紅外熒光降膽烷酸交互式計算機輔助設計晶體檢波器的特性曲線浪湧電壓涼水塔瓶狀的譜帶前外側溝契據的副本生産記錄聲帶下的實施機構圖表填充外國合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