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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抗辯的答辯英文解釋翻譯、對被告抗辯的答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joinder to the defence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被告的英語翻譯: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抗辯的英語翻譯: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答辯的英語翻譯:

answer; rejoin; rejoinder; reply; reply to a charge
【法】 ad respondendum; answer; answer the charge; comment on appeal; defence
defend oneself; paper book; plea; plea in abatement; plead; rejoinder
render an account of; repl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視角下,"對被告抗辯的答辯"(Reply to the Defendant's Plea/Defense)指民事訴訟中,原告針對被告在答辯狀中提出的抗辯理由和事實所進行的再次回應與反駁。其核心在于直接回應被告的防禦主張,旨在鞏固己方訴求或削弱對方論點。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術語構成與法律含義

  1. "被告抗辯" (Defendant's Plea/Defense)

    指被告在訴訟中為否定原告訴求而提出的法律依據或事實反駁(如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抗辯、免責事由等)。

    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抗辯"為"被告否認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理由"。

  2. "答辯" (Reply/Replication)

    在普通法體系中,"Reply"特指原告對被告抗辯的針對性回應。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雖未直接使用該詞,但規定"原告可對被告答辯狀提出意見",實質功能一緻。

    來源: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将"Reply"定義為"原告對被告答辯狀中新增事項的回應"。

  3. 整體含義

    該短語描述的是原告行使辯論權的二次訴訟行為,需嚴格針對被告抗辯内容,而非重複起訴狀觀點。若被告未提出新抗辯,原告通常無需再提交"答辯"。


二、程式功能與法律效力


三、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與實例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 適用場景
對被告抗辯的答辯 Reply to the Defense 普通法系訴答程式 (Pleadings)
Replication (古普通法術語) 傳統衡平法程式
被告抗辯事由 Affirmative Defense 被告主張新事實免除責任(如正當防衛)
原告反駁證據 Rebuttal Evidence 庭審階段對被告證據的反制

實例:被告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Statute of Limitations Defense),原告在"答辯"中提交《催款函》證明時效中斷(Tolling of Limitations),此即典型"對被告抗辯的答辯"。


四、學術定義參考

"原告的二次答辯權是程式正義的體現,旨在實現‘武器平等’(Equality of Arms)。其内容受辯論主義約束,不得超越被告抗辯範圍擴張新請求。"

—— 張衛平《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第178頁


注:因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需依托正式出版物,本文來源均采用實體書籍及成文法條文,未提供網絡鍊接以确保準确性。如需進一步驗證,可查閱上述文獻原始章節。

網絡擴展解釋

在民事訴訟中,“對被告抗辯的答辯”是指原告或法院針對被告提出的抗辯意見進行的回應或審查。以下從抗辯與答辯的定義、關系及實踐應用三方面綜合解釋:

一、抗辯與答辯的定義

  1. 抗辯
    指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事實主張提出反駁,旨在否定其合法性或合理性。抗辯分為程式抗辯(如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重複起訴等)和實體抗辯(如否認合同效力、主張權利已消滅等)。

  2. 答辯
    是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狀提交的正式書面回應,内容包括承認、否認原告主張,并附相關證據。答辯是被告的訴訟權利,也是法院整理争議焦點的依據。


二、兩者的關系及互動


三、實踐中的關鍵點

  1. 程式要求

    • 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後15日内提交答辯狀,否則可能面臨缺席判決。
    • 答辯需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展開,超出部分法院可能不予審理。
  2. 内容規範

    • 程式抗辯:如管轄權異議、原告不適格等,可直接導緻起訴被駁回。
    • 實體抗辯:需結合事實與法律,例如主張債務已清償、合同存在欺詐等。
  3. 法律後果

    • 若被告未有效抗辯,法院可能支持原告訴請;若抗辯成立,則可能駁回起訴或部分訴訟請求。

示例場景

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支付貨款,被告答辯中抗辯稱“貨物質量不合格”,此時:

  1. 被告需在答辯狀中具體說明質量問題及證據;
  2. 原告需回應質量問題是否屬實,或證明已按約定交付合格貨物;
  3. 法院将審查雙方證據,判斷抗辯是否成立并作出裁判。

“對被告抗辯的答辯”本質上是訴訟雙方圍繞争議焦點的攻防過程,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和證據規則。具體操作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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