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ejoin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法】 rejoinder
act as; do; make; pretend; regard as; writings
【法】 perpetrate
controvert; dispute; rebut; wrangle
【法】 rebut; rebuttal
在法律訴訟程式中,"對被告的第二次答辯作辯駁"指原告針對被告補充提交的答辯狀進行針對性反駁的訴訟行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buttal to defendant's surrejoinder",屬于普通法系抗辯程式中的專業術語。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第二次答辯(surrejoinder)特指被告針對原告的反駁(replication)作出的補充答辯,原告此時的辯駁行為構成法律程式中的第四次訴答文書交換。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明确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有權對新的辯論意見提出反駁,該程式保障了當事人平等抗辯權的行使。
從訴訟策略角度分析,該辯駁行為需重點針對被告補充提交的新證據、新法律依據進行逐條駁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有效的二次辯駁應當包含事實反駁、證據質證、法律適用異議三個核心要素。美國法律協會(ALI)在《跨國民事訴訟原則》第11.4條特别指出,階段性答辯的精準對應是确保程式正義的關鍵環節。
該法律程式的應用需嚴格遵循時限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當事人收到對方答辯狀後應當在15日内提交書面辯駁意見。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7(a)也規定了類似訴答文書交換的時間序列。
“對被告的第二次答辯作辯駁”是指在訴訟程式中,原告或上訴人對被告在第二次答辯中提出的主張進行針對性反駁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及法律要點:
適用場景
通常出現在二審程式(如民事上訴案件)或同一案件被多次起訴(如離婚糾紛二次起訴)時。被告可能根據新的證據或法律依據提交第二次答辯,原告/上訴人需對此進行回應。
辯駁目的
通過逐條反駁被告的論點,維護己方主張的合法性,确保法院采信有利于己方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針對性回應
需針對被告第二次答辯中的每一個主張進行逐條反駁,例如:
證據支持
引用一審已認定的證據或提交新證據(如二審中允許的新證據),強化己方觀點。例如,在離婚二次答辯中,可提供分居期間感情未修複的證明。
維護原判/原主張
若為二審程式,需說明一審判決的合理性,反駁被告對原判的質疑(如一審事實認定清楚、程式合法等)。
以離婚二次訴訟為例,若被告在第二次答辯中主張“感情未破裂”,原告可辯駁:
通過以上步驟,辯駁方能有效削弱被告的答辯效力,推動法院支持己方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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