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fessional witness
know; understand
【計】 expert knowledge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法律體系中,"懂得專門知識的證人"(Expert Witness)指經過專業訓練或具備特殊經驗,能夠就特定領域提供技術性意見或科學結論的法庭參與者。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明确界定其職責為通過科學、技術等專業知識幫助事實審理者理解證據或認定争議事實。
這類證人需滿足三項核心資質标準:專業知識須超出普通陪審員認知範疇,其證言需基于可靠的方法論,且必須與案件争議焦點直接相關。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35章特别規定,專家證人的首要義務是協助法庭而非委托方,該原則在Jones v. Kaney案中得到重申。
從功能定位分析,專家證人區别于普通證人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具備雙重角色——既是事實陳述者又是專業解析者。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釋義,其證詞必須包含專業領域内的推理過程,而不僅僅是事實描述。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規則第55條進一步細化了技術類案件中專家證人的遴選标準,強調其專業資質必須與争議技術領域完全匹配。
在司法實踐中,專家證人的資格認證遵循動态審查機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中建立的審查标準,要求法官從方法論的可驗證性、同行評審狀況、誤差率及行業接受度四個維度進行實質審查。這種審查機制有效保障了專家證言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懂得專門知識的證人”這一表述需要結合“有專門知識的人”和“證人”兩個概念來理解。以下是關鍵要點:
證人
指知道案件事實并提供證言的個人或單位,具有法律強制性作證義務。其證言屬于獨立證據類型,需如實陳述,作僞證需承擔法律責任。
有專門知識的人
在司法實踐中稱為“專家輔助人”或“專家證人”,需具備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或經驗,主要功能包括:
維度 | 普通證人 | 懂得專門知識的證人(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 |
---|---|---|
功能 | 僅陳述客觀事實 | 分析專業問題,輔助質證或法庭判斷 |
證據類型 | 獨立證據(證人證言) | 可能視為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 |
資格 | 知悉案情即可 | 需具備特定領域專業知識 |
立場 | 中立 | 可能偏向申請方當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将“有專門知識的人”定位為兼具專家證人和訴訟輔助人雙重屬性的角色。其意見能否作為獨立證據,需結合具體案情及質證情況綜合判斷。
提示:如需了解完整法律依據,可查閱《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司法解釋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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