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raudulent gains
cheat; fraud; humbug; swindle; trick
【經】 bad faith; false pretence; fraud
earning; gain; income
【經】 proceeds
"欺詐所得"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表述為"ill-gotten gains from fraud",指通過欺騙手段獲取的不法財物或財産性利益。根據中國《刑法》第266條,該術語特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得。
該概念的構成要件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後果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欺詐所得需全額追繳或責令退賠。涉及跨境詐騙時,可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46條開展國際追贓合作。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23)浙刑終字第112號判決書顯示,實務中對電子支付平台詐騙所得采取"資金流向追蹤+第三方支付機構連帶責任"的雙重追繳機制。
“欺詐所得”指通過欺詐手段非法獲取的財物或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屬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欺詐所得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後自願交付的財産。若數額較大,可構成詐騙罪,所得財物需依法追繳。
構成要件
刑事處理
法院可判決追繳或責令退賠欺詐所得,若無法返還,需折價賠償被害人。
民事處理
欺詐行為在民事上屬于無效法律行為,行為人需返還所得財物或賠償損失。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量刑标準,建議參考《刑法》司法解釋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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