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全權英文解釋翻譯、締約全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ull power to conclude a treaty
分詞翻譯:
締的英語翻譯:
conclude; form
約的英語翻譯: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全權的英語翻譯:
【經】 full authority
專業解析
締約全權 (dì yuē quán quán) 是一個國際法領域的專業術語,指國家或政府授權特定代表代表其談判、籤署或批準國際條約的正式法律資格或權限。其核心在于“全權”,即該代表被賦予了代表國家完成締結條約全過程所需的全部必要權力。
英文對應術語: Full Powers
在法律英語中,“締約全權”最直接和标準的對應術語是“full powers”。該術語在國際條約法和外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和定義。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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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含義 (締約全權):
- 締約 (dì yuē): 指締結條約、籤訂協議。
- 全權 (quán quán): 指被授予的、完整的、不受限制的權力。
- 整體含義: 指國家(或政府)授予其特定代表(通常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或特派代表)的,代表該國進行條約談判、籤署條約,或完成條約批準、接受、核準等程式所需的正式法律授權。擁有“締約全權”的代表,其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代表國家本身的行為。
- 核心要素: 這種授權必須是正式的、書面的,通常體現為一份稱為“全權證書” (Credentials of Full Powers / Full Powers Document) 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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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含義 (Full Powers):
- 根據國際法,特别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full powers” 是指“一國主管當局所頒發的一項文件,以授權一人或數人代表該國談判、議定或認證條約約文,表示該國同意受條約拘束,或完成有關條約之任何其他行為”。
- 關鍵點:
- 是官方文件 (Instrument/Document):由適格的國家機關(如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籤發。
- 授予特定權限 (Specific Authority):明确授權持有人代表國家執行與條約締結相關的特定行為(談判、籤署、表示同意受拘束等)。
- 代表國家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State):持有有效全權證書的人的行為,在國際法上即被視為其代表的國家本身的行為。
- 例外: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第2款,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因其職務所當然代表其國家,在履行條約行為時無需出示全權證書。其他代表(如特派大使、談判代表)通常需要出示全權證書。
核心功能與重要性:
- 法律效力保障: 全權證書是證明代表有權代表國家締結條約的法律文件,是條約最終産生法律約束力的重要前提之一。沒有有效的全權證書(或屬于無需出具證書的特定身份),代表籤署的條約可能被視為無效或需經後續追認。
- 國家主權體現: 籤發全權證書是國家行使主權、表達其締結條約意願的正式行為。
- 國際實踐要求: 在多邊條約談判和籤署場合,提交和查驗全權證書是标準的外交程式,用以确認各籤署代表的合法授權身份。
引用參考: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這是關于條約法的最重要國際公約,其第2條第1款(c)項和第7條對“全權證書”(full powers) 的定義、作用以及誰需要出示等問題做出了權威規定。聯合國條約庫網站提供了公約文本。 (來源: 聯合國條約庫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 《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full powers”的釋義為:“全權證書 指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籤發給外交代表,授權其代表國家談判或籤訂條約或協定的證書。” (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該權威英文法律詞典對“full power”的解釋強調了其作為授權文件的性質,用于委派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此處為國家)行使廣泛權力,特别是在外交事務中。(來源: Black's Law Dictionary)
網絡擴展解釋
“締約全權”是國際法和外交領域的重要概念,指特定主體在締結條約時被授予的完整法律權限。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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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締約全權”指經國内法授權的主體(如國家機構或個人)在國際交往中代表本國締結條約的完全權力。該權限通常通過正式文件(如全權證書)證明,确保其代表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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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屬性
- 權力來源:基于國家主權原則,締約權由國内憲法或法律規定(如美國由總統和國會共同行使,日本涉及内閣、國會和天皇)。
- 國際法要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締約代表需出示全權證書,證明其談判和籤署條約的資格。
- 實踐應用
- 全權證書:外交場合中,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特使需攜帶證明文件,表明其無需國内二次批準即可完成締約。
- 權限限制:若代表超出授權範圍締約,可能導緻條約無效(需國内法追認)。
- 相關概念區分
- 締約能力:指國際法主體(如國家)的法定資格,屬于國家主權範疇。
- 締約權:具體行使締約行為的權限分配,屬于國内法規定範疇。
示例:某國總統在聯合國氣候峰會籤署國際協議時,需提前獲得國會授予的“締約全權”,否則協議可能因越權而無效。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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