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全权英文解释翻译、缔约全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full power to conclude a treaty
分词翻译:
缔的英语翻译:
conclude; form
约的英语翻译: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经】 about
全权的英语翻译:
【经】 full authority
专业解析
缔约全权 (dì yuē quán quán) 是一个国际法领域的专业术语,指国家或政府授权特定代表代表其谈判、签署或批准国际条约的正式法律资格或权限。其核心在于“全权”,即该代表被赋予了代表国家完成缔结条约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必要权力。
英文对应术语: Full Powers
在法律英语中,“缔约全权”最直接和标准的对应术语是“full powers”。该术语在国际条约法和外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和定义。
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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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含义 (缔约全权):
- 缔约 (dì yuē): 指缔结条约、签订协议。
- 全权 (quán quán): 指被授予的、完整的、不受限制的权力。
- 整体含义: 指国家(或政府)授予其特定代表(通常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特派代表)的,代表该国进行条约谈判、签署条约,或完成条约批准、接受、核准等程序所需的正式法律授权。拥有“缔约全权”的代表,其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代表国家本身的行为。
- 核心要素: 这种授权必须是正式的、书面的,通常体现为一份称为“全权证书” (Credentials of Full Powers / Full Powers Document) 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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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含义 (Full Powers):
- 根据国际法,特别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full powers” 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的一项文件,以授权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
- 关键点:
- 是官方文件 (Instrument/Document):由适格的国家机关(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签发。
- 授予特定权限 (Specific Authority):明确授权持有人代表国家执行与条约缔结相关的特定行为(谈判、签署、表示同意受拘束等)。
- 代表国家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State):持有有效全权证书的人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即被视为其代表的国家本身的行为。
- 例外: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第2款,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因其职务所当然代表其国家,在履行条约行为时无需出示全权证书。其他代表(如特派大使、谈判代表)通常需要出示全权证书。
核心功能与重要性:
- 法律效力保障: 全权证书是证明代表有权代表国家缔结条约的法律文件,是条约最终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重要前提之一。没有有效的全权证书(或属于无需出具证书的特定身份),代表签署的条约可能被视为无效或需经后续追认。
- 国家主权体现: 签发全权证书是国家行使主权、表达其缔结条约意愿的正式行为。
- 国际实践要求: 在多边条约谈判和签署场合,提交和查验全权证书是标准的外交程序,用以确认各签署代表的合法授权身份。
引用参考: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这是关于条约法的最重要国际公约,其第2条第1款(c)项和第7条对“全权证书”(full powers) 的定义、作用以及谁需要出示等问题做出了权威规定。联合国条约库网站提供了公约文本。 (来源: 联合国条约库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 《元照英美法词典》(第2版): 该权威法律词典对“full powers”的释义为:“全权证书 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签发给外交代表,授权其代表国家谈判或签订条约或协定的证书。” (来源: 元照英美法词典)
-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该权威英文法律词典对“full power”的解释强调了其作为授权文件的性质,用于委派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此处为国家)行使广泛权力,特别是在外交事务中。(来源: Black's Law Dictionary)
网络扩展解释
“缔约全权”是国际法和外交领域的重要概念,指特定主体在缔结条约时被授予的完整法律权限。以下是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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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缔约全权”指经国内法授权的主体(如国家机构或个人)在国际交往中代表本国缔结条约的完全权力。该权限通常通过正式文件(如全权证书)证明,确保其代表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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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属性
- 权力来源:基于国家主权原则,缔约权由国内宪法或法律规定(如美国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涉及内阁、国会和天皇)。
- 国际法要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代表需出示全权证书,证明其谈判和签署条约的资格。
- 实践应用
- 全权证书:外交场合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特使需携带证明文件,表明其无需国内二次批准即可完成缔约。
- 权限限制:若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缔约,可能导致条约无效(需国内法追认)。
- 相关概念区分
- 缔约能力:指国际法主体(如国家)的法定资格,属于国家主权范畴。
- 缔约权:具体行使缔约行为的权限分配,属于国内法规定范畴。
示例:某国总统在联合国气候峰会签署国际协议时,需提前获得国会授予的“缔约全权”,否则协议可能因越权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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