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ortgage; mortgage deeds
抵押契據(Mortgage Deed)是擔保物權設立的核心法律文件,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将其特定財産(抵押財産)的處分權有條件讓渡給債權人(抵押權人),但不轉移財産占有的書面合同。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以下從漢英對照及法律角度詳解其要點:
擔保屬性(Security Interest)
抵押契據創設的是擔保物權(《民法典》第394條),區别于所有權轉讓。例如,房産抵押中,借款人(抵押人)保留房屋使用權,銀行(抵押權人)僅獲得優先受償權。英文術語強調"security instrument"或"charge over property"(英美法系)。
書面要式(Written Form Requirement)
根據《民法典》第400條,抵押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明确被擔保債權、抵押財産、擔保範圍等條款。未訂立書面契據的抵押權無效(不動産)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産)。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作用 |
---|---|---|
被擔保債權 | Secured Obligation | 明确主債務類型(如貸款合同編號)、金額及履行期限。 |
抵押財産描述 | Description of Collateral | 需具體标識財産(如不動産産權證號、動産序列號),避免"全部財産"等籠統表述。 |
擔保範圍 | Scope of Security Interest | 涵蓋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民法典》第389條)。 |
抵押權實現條件 | Enforcement Events | 列明違約情形(如逾期還款、資産轉移),觸發債權人處置權。 |
登記條款(不動産) | Registration Clause | 不動産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民法典》第402條),契據需載明登記義務方。 |
優先受償權(Priority of Payment):
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享有法定優先權,其受償順序優于普通債權及後順位抵押權(《民法典》第414條)。例如,同一房産設立多個抵押時,登記時間決定清償次序。
流押禁止(Prohibition on Forfeiture Clauses):
《民法典》第401條禁止抵押契據約定"債務到期未清償則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此類條款無效,債權人須通過司法拍賣實現權利。
跨境差異警示(Cross-Border Note):
英美法中的"mortgage deed"可能涉及産權轉移(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而中國法下抵押權純屬擔保權,無所有權轉移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規定不動産抵押登記的申請材料及流程(國務院令第656號),抵押契據為必備文件。
《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8號)
細化房地産抵押登記規則,要求契據載明抵押物價值、期限等要素。
注:本文依據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撰寫,術語定義援引《民法典》權威釋義。實踐中具體條款需結合抵押財産類型(動産/不動産)及登記要求適用。
抵押契據是抵押關系的書面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債務擔保的權利義務。以下是詳細解析:
契據
指證明買賣、抵押、租賃等法律關系的文書(),屬于契約、合同或協議的總稱()。例如房契、借款合同等均屬于契據範疇。
抵押
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将財産作為債權擔保,但不轉移財産占有權。當債務違約時,債權人可優先受償抵押財産()。
抵押契據通常包含以下條款:
常見于房産抵押()、動産抵押(如車輛、設備)等場景。需注意,法律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權、公益設施等財産()。
提示:如需具體模闆或完整條款,可參考的抵押借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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