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mortgage; mortgage deeds
抵押契据(Mortgage Deed)是担保物权设立的核心法律文件,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其特定财产(抵押财产)的处分权有条件让渡给债权人(抵押权人),但不转移财产占有的书面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下从汉英对照及法律角度详解其要点:
担保属性(Security Interest)
抵押契据创设的是担保物权(《民法典》第394条),区别于所有权转让。例如,房产抵押中,借款人(抵押人)保留房屋使用权,银行(抵押权人)仅获得优先受偿权。英文术语强调"security instrument"或"charge over property"(英美法系)。
书面要式(Written Form Requirement)
根据《民法典》第400条,抵押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被担保债权、抵押财产、担保范围等条款。未订立书面契据的抵押权无效(不动产)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法律作用 |
---|---|---|
被担保债权 | Secured Obligation | 明确主债务类型(如贷款合同编号)、金额及履行期限。 |
抵押财产描述 | Description of Collateral | 需具体标识财产(如不动产产权证号、动产序列号),避免"全部财产"等笼统表述。 |
担保范围 | Scope of Security Interest | 涵盖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民法典》第389条)。 |
抵押权实现条件 | Enforcement Events | 列明违约情形(如逾期还款、资产转移),触发债权人处置权。 |
登记条款(不动产) | Registration Clause |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02条),契据需载明登记义务方。 |
优先受偿权(Priority of Payment):
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其受偿顺序优于普通债权及后顺位抵押权(《民法典》第414条)。例如,同一房产设立多个抵押时,登记时间决定清偿次序。
流押禁止(Prohibition on Forfeiture Clauses):
《民法典》第401条禁止抵押契据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此类条款无效,债权人须通过司法拍卖实现权利。
跨境差异警示(Cross-Border Note):
英美法中的"mortgage deed"可能涉及产权转移(如英国1925年《财产法》),而中国法下抵押权纯属担保权,无所有权转移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及流程(国务院令第656号),抵押契据为必备文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细化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则,要求契据载明抵押物价值、期限等要素。
注:本文依据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撰写,术语定义援引《民法典》权威释义。实践中具体条款需结合抵押财产类型(动产/不动产)及登记要求适用。
抵押契据是抵押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债务担保的权利义务。以下是详细解析:
契据
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法律关系的文书(),属于契约、合同或协议的总称()。例如房契、借款合同等均属于契据范畴。
抵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但不转移财产占有权。当债务违约时,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抵押财产()。
抵押契据通常包含以下条款:
常见于房产抵押()、动产抵押(如车辆、设备)等场景。需注意,法律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等财产()。
提示:如需具体模板或完整条款,可参考的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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