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mplied trust
pretermit; sufferance; tacitly approve; acquiescence; pretermission
【計】 default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默認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下的重要法律概念,指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在特定情形下推定存在的信托關系,即使當事人未明确設立書面協議。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點:
法律推定效力
默認信托的産生不依賴委托人明示意願,而是通過法律事實(如不當得利、欺詐行為或財産混同)觸發。例如,當一方通過不當手段獲取財産時,法院可推定其作為受托人持有該財産。
中英術語對應
中文法律術語常譯為「法定信托」或「拟制信托」,對應英文“Constructive Trust”。該制度在英美判例中最早确立于18世紀,旨在防止不當得利和實現矯正正義(參考:英國高等法院判例集第1卷第129條)。
財産返還機制
受托人負有将財産轉移給合法權利人的義務,典型應用場景包括:遺産繼承糾紛、婚姻財産分割、商業欺詐救濟等。中國《信托法》第55條雖未直接使用該術語,但通過「信托財産歸屬推定規則」體現了類似法理邏輯。
這一制度體現了法律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在缺乏明示信托文件時,通過司法裁量權重新分配財産權益。其適用需嚴格滿足「不當得利事實存在」與「現有法律救濟不足」的雙重前提(來源:美國法律學會《財産法重述》第4.5章)。
關于“默認信托”這一表述,在提供的搜索結果中并未直接提及。但結合“信托”的通用定義及相關法律條款,可以推斷您可能希望了解信托的基本概念或可能存在術語混淆。以下是關于信托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財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其核心包含以下要素:
“默認信托”可能為表述誤差。若指信托的默認法律效力,可參考《信托法》中關于財産權轉移的規定();若涉及特殊信托類型(如法定信托或默示信托),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進一步确認。
建議核實術語準确性或補充背景信息,以便提供更精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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