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經】 direction of trade; external trade; foreign trade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對外貿易仲裁(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當事人通過協議自願将争議提交給第三方仲裁機構,依據約定規則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裁決的争議解決方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中英對照釋義
指專為解決跨境貨物買賣、技術轉讓、投資等國際貿易糾紛設立的仲裁機制,區别于國内商事仲裁和訴訟程式。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在全球170餘個締約國強制執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58)。
自願性原則
當事人需籤訂書面仲裁協議(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明确選擇仲裁機構及規則(如ICC、CIETAC規則)。
機構與程式
國際常用機構包括:
程式涵蓋仲裁申請、組庭、審理、裁決四階段,通常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特征 | 對外貿易仲裁 | 訴訟程式 |
---|---|---|
管轄靈活性 | 當事人自主選擇仲裁地 | 受法院地管轄權限制 |
保密性 | 審理過程及裁決不公開 | 通常公開審理 |
執行力 | 《紐約公約》跨境執行保障 | 需依雙邊司法協助條約 |
: 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
: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4版),CIETAC官方發布文件
對外貿易仲裁,又稱涉外仲裁或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是解決跨國經濟貿易争議的主要方式之一。以下從定義、特點、作用等方面詳細解釋:
對外貿易仲裁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自願将争議提交給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
常見于以下争議解決: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需了解更多案例或具體程式,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咨詢專業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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