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某陪審員出庭的反對英文解釋翻譯、對某陪審員出庭的反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hallenge to the polls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某的英語翻譯:
certain; some
陪審員的英語翻譯: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反對的英語翻譯:
object; oppose; protest; combat; buck; go against; have an objection to
turn down the thumb; turn on
【機】 inversely; opposition; u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對某陪審員出庭的反對”指的是在法庭審判程式(尤其是陪審團遴選階段)中,訴訟一方(檢察官或辯護律師)基于特定理由,正式要求取消某位候選陪審員(Juror)參與本案審理資格的法定權利或行為。其核心含義和法律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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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構成與直譯:
- 對某陪審員 (Against a certain juror): 特指訴訟程式中被提出異議的具體個體陪審員候選人。
- 出庭 (Appearing in court / Serving on the jury): 此處指該陪審員實際參與本案庭審并履行陪審職責。
- 反對 (Objection / Challenge): 法律術語中,更精确的對應詞是“Challenge”,指一方當事人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特定陪審員的資格提出質疑并要求其回避。
- 整體含義: 即“Challenge to a Juror” 或更具體地“Challenge for Cause”(有因回避請求)。它表示對特定陪審員是否適合審理本案提出質疑,并請求法官将其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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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式中的意義:
- 該“反對”發生在“Voir Dire”(預先審查)階段,即法官和雙方律師對候選陪審員進行詢問以确定其是否公正、無偏見的程式。
- 提出“反對”的一方必須向法官陳述具體理由,證明該陪審員存在可能導緻其無法公正審理本案的情形(如:與當事人或證人有親屬關系、存在強烈的預設立場、存在利益沖突等)。這與無需說明理由的“Peremptory Challenge”(無因回避)不同。
- 法官會聽取雙方的陳述(可能包括對陪審員的進一步詢問),并依據法律和事實裁決 是否支持該“反對”。如果支持,該陪審員将被取消資格(Excused);如果駁回,該陪審員則可能被選入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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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術語對應與權威解釋:
- “對某陪審員出庭的反對” 的核心英文對應是 “Challenge for Cause”。 布萊克法律詞典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将其定義為:“A challenge grounded on a specified cause, such as bias or prejudice, that would disqualify that potential juror.” (一種基于特定原因提出的異議,例如偏見或成見,這些原因會使該潛在陪審員喪失資格)。
- 美國法院官方網站 (United States Courts) 明确解釋了陪審員遴選中的回避制度:“Parties may request that an individual juror be dismissed if there is a concern that the juror is biased or unable to be fair. This is called a challenge for cause.” (如果擔心某位陪審員存在偏見或無法保持公正,當事人可以請求将其解職。這被稱為有因回避)。
- 該程式旨在保障“Impartial Jury”(公正陪審團)的憲法權利,是正當法律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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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近概念的區别:
- 與“無因回避 (Peremptory Challenge)”: “對某陪審員出庭的反對”通常特指需要說明理由的“有因回避 (Challenge for Cause)”,而“無因回避”則無需說明理由(盡管其行使不能基于種族、性别等違憲歧視)。
- 與“回避申請 (Motion to Recuse/Disqualify)”: “回避申請”通常指當事人要求法官或檢察官等司法官員回避,而“對陪審員的反對”特指針對陪審員候選人。
“對某陪審員出庭的反對”在法律英語中準确對應“Challenge for Cause”,指在陪審團遴選階段,訴訟一方基于特定法定理由(如存在偏見、利益沖突等),向法官提出異議并要求取消特定候選陪審員參與本案審理資格的法律行為,其根本目的是确保陪審團的公正性和審判的公平性。
參考資料來源: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019), Entry: "Challenge for Cause". (權威法律詞典定義)
- United States Courts, How Courts Work: The Jury Selection Process. (美國聯邦法院官方程式說明)
網絡擴展解釋
“對某陪審員出庭的反對”通常指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或因其行為影響審判公正性而引發的法律争議。以下是詳細解釋和法律依據:
1.概念定義
該表述可能涉及兩種情形:
- 陪審員主動拒絕參與:指陪審員因個人原因(如工作沖突、缺乏積極性等)拒絕出庭履行審判職責。
- 他人對陪審員的反對:例如當事人認為陪審員存在偏見,要求其回避。但當前讨論更集中于第一種情形。
2.法律後果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七條:
- 免職情形: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正常進行,或違反相關規定導緻嚴重後果的,應被免職。
- 其他懲戒:包括通報所在單位或社區,公開批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拒絕陪審的常見原因(基于分析)
- 工作沖突:許多陪審員來自機關、事業單位,本職任務繁重。
- 社會認知不足:擔心被誤解為“賺外快”,或對陪審重要性缺乏認識。
- 職業倦怠:初期有新鮮感,長期參與後積極性下降。
- 法官态度影響:部分法官未充分尊重陪審員意見,挫傷其責任感。
4.改進建議
- 選任機制:擴大陪審員來源,降低學曆門檻,縮短任期至1-2年以保持參與熱情。
- 制度保障:要求陪審員及單位提前承諾時間安排,明确多次拒審可提請免職。
- 審判尊重:法官需重視陪審員意見,當庭宣判以增強其責任感。
5.實務操作
法院若發現陪審員多次無理由拒審,可依據法律程式提請免職,并通過公開通報等方式維護司法嚴肅性。當事人若對陪審員資格有異議,可依法申請回避,但需提供具體理由。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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