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tached office
expedite; throw out
institution; organization; framework; house; machine; mechanism; organ; outfit
setup; wheel
【化】 mechanism
【醫】 institution; mechanism; organization
派出機構(Pài Chū Jī Gòu)指由一級政府、行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依法設立,在特定區域或領域内代表設立主體行使部分職能的非獨立法人實體。其核心特征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派出機構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上級批準設立的行政單位,如街道辦事處、區公所等。其職能權限直接來源于設立主體的法定授權,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
行政類派出機構
專項職能派出機構
如稅務稽查分局、市場監管所等,代表上級機關在特定區域行使執法、監督等專項權力(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街道辦事處"譯為 Subdistrict Office(國務院《中國的行政區劃》白皮書)
法律法規
官方釋義
此解釋基于中國現行行政法律框架及政府職能實踐,涵蓋術語的法律定位、實踐形态及權威譯法。
派出機構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或政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在特定區域或領域設立的、代表派出機關行使部分職權的組織。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地位
派出機構并非獨立的一級政府機關,而是上級行政機關的延伸,接受派出機關的直接領導并對其負責。例如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而非一級政府。
職能範圍
其職能具有單一性,通常僅承擔派出機關授權的特定行政事務,如市場監管、治安管理等,權限範圍小于派出機關。
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
地方政府派出機構
對比項 | 派出機構 | 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 |
---|---|---|
設立主體 | 政府部門或行政機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
職能獨立性 | 僅行使專項職能 | 承擔一級政府綜合管理職能 |
法律地位 | 非獨立行政主體 | 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 |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依據或案例,可參考中央編辦或地方政府官網發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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