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raldom
slave; serf; bond servant; bondman; bondsman; chattel; thrall
【法】 bondage; servus; slave
auditorship; capacity; dignity; status
【法】 attorneyship; standing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place;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status; term
【經】 stance; status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奴隸身份或地位”指個體在法律與社會關系中被剝奪基本人身自由、被視為他人財産并被迫無償勞動的狀态。其核心特征包括:
人身依附與財産屬性
奴隸身份的核心是喪失人身自主權,奴隸主對奴隸擁有法定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奴隸通常被視為“會說話的工具”或財産的一部分。這種關系剝奪了奴隸作為獨立法律主體的資格。參考來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對 "slavery" 的定義)。
自由權的徹底剝奪
奴隸無權決定自身行動、居住、婚姻等基本生活事項,其人身自由、遷徙自由、婚姻家庭權等基本人權被完全否定。奴隸主可強制其勞動、轉讓或出售。參考來源: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條目 "Slavery")。
強制勞動與無報酬
奴隸被迫為主人提供勞動,且通常不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勞動形式包括農業、手工業、家務乃至特殊技藝服務,其勞動成果完全歸屬奴隸主。參考來源: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對 "slave" 的釋義)。
法律與社會地位的缺失
奴隸在公共事務中無政治權利(如選舉、擔任公職),在司法體系中常無法享有與自由人同等的法律保護(如獨立訴訟權、作證權受限)。其社會地位處于最底層。參考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律辭典》相關條目。
曆史形态與現代意義
該制度曾廣泛存在于古代社會(如古羅馬、美國南北戰争前),形式上在現代社會已被國際法和各國法律普遍廢除。然而,“現代奴隸制”概念(如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債務奴役)仍被用于描述嚴重剝削人身自由與尊嚴的現象。參考來源:聯合國《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中國法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強迫勞動罪”、“拐賣人口罪”的規定。
關于“奴隸身份或地位”的詳細解釋如下:
法律屬性
奴隸在曆史上被視為奴隸主的“財産”,完全喪失人身自由,其身份具有終身性和世襲性。例如,奴隸主可隨意買賣、贈予甚至處死奴隸。
來源與形成
奴隸主要來源于戰俘、被占領地區居民、負債者、罪犯及被拐賣人口。例如,先秦時期戰敗者常被直接轉化為奴隸。
社會分工
奴隸承擔繁重的體力勞動,如農耕、建築等,供養貴族階層,而自身僅能維持基本生存。
工具化與物化
奴隸被稱作“會說話的工具”,其價值等同于牲畜或物品,完全依附于奴隸主。例如,在契約期内,奴隸主可任意支配其勞動與人身。
權利剝奪
性别差異
女性奴隸常面臨性剝削,如被奴隸主強占或買賣。而“奴”與“隸”在先秦時期分别指代男性和女性奴隸。
現代語境中,“奴隸”常被引申為受制于某種力量(如金錢、權力)而喪失自主性的人。例如,馬克思将資本主義勞動者稱為“工資奴隸”。
奴隸身份的核心是人身自由與權利的徹底剝奪,其地位處于社會最底層。盡管現代法律已廢除奴隸制,但類似剝削現象仍值得警惕。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3、11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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