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tificial person
"拟制的人"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artificial person"或"legal person",指法律賦予人格特征的非人類實體。該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羅馬法時期的"法人"制度(universitas),現已成為現代法律體系的重要構成,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定人格拟制性
法律通過拟制技術将組織體人格化,使其能像自然人(natural person)般擁有獨立權利能力。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artificial person是"由法律創設、享有權利義務的主體"(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該特征在聯合國《法人責任公約》中得到進一步确認。
權利義務載體功能
拟制人格實體可獨立承擔財産權(如公司資産所有權)、締約權(籤訂商業合同)及訴訟權(作為原被告參與訴訟)。中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明确規定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與自然人的本質區别
雖然共享法律人格地位,但拟制人不存在生命權、婚姻權等自然人專屬權利。美國最高法院在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 Deveaux案(1809)中确立"法人是法律創設的存在,僅享有立法賦予的特權"原則。
典型拟制人包括:
該制度通過哈佛法學院企業治理研究中心研究證實,能有效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促進商業活動規模化發展(Harvard Law School 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下,法人登記制度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确保拟制人格的合法性基礎。
“拟制的人”是法律領域中的概念,指通過立法技術賦予非自然人實體以法律人格,使其能夠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以下是具體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拟制人在具體法律場景(如知識産權、刑法)中的應用,可參考、5、12的擴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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