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ull power
complete; entirely; full; whole
【醫】 pan-; pant-; panto-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accredit; appoint; commission; depute
【經】 authorize; delegation; procuration
“全權委任”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英文術語“plenipotentiary”,指被授予完全權力代表他人或機構行使決策權的法律行為。該概念源自拉丁語“plenus”(完全)與“potentia”(權力)的組合,常見于國際條約籤署、外交使節任命及企業代理授權場景(《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版)。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章規定,全權委任狀(Letter of Plenipotentiary)需由國家元首籤署并加蓋國玺,使外交代表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談判資格。在商業領域,《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03條将其定義為“不受限制的籤字授權”,區别于常規代理權(Power of Attorney)的特殊授權形式。
該術語在實踐中的應用需滿足三個要件:明确的授權範圍、書面形式的要式行為、以及被代理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民法典》第170條規定的“職務代理”與之存在授權範圍差異,前者強調“全面事務處理”,後者通常限定于特定事項。
“全權委任”是由“全權”和“委任”組合而成的詞組,需分别解釋兩者的含義及組合後的意義:
指将某事務的全部權限委托給他人,使其擁有獨立決策和執行權,無需再逐級請示。例如:
該詞組的權威性多體現在正式文件或法律文書中,需明确授權範圍以避免歧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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