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mbulatory deed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ut and carve; modify; permute; variation; alteration; modification
【計】 altering
【醫】 alteration
【經】 alteration
contract; deed; receipt
【經】 contract by deed; deed of covenant
在英美法系中,"可變更的契據"(Revocable Deed)指一種允許設立人(Grantor)在特定條件下單方面撤銷或修改已轉讓財産權利的正式法律文件。其核心特征與法律效力如下:
可撤銷性(Revocability)
區别于"不可撤銷契據"(Irrevocable Deed),此類契據保留設立人撤銷或變更條款的權利,無需受益人(Grantee)同意。常見于生前信托、贈與協議等場景,允許設立人因情勢變更(如受益人行為失當)收回財産所有權 。
生效要件
需符合契據法定形式:書面形式、設立人籤署、交付(Delivery)及公證(Notarization)。部分州要求見證(Witness),否則可能影響可執行性 。
可撤銷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
設立人通過契據将資産轉入信托,保留修改信托條款或取回資産的權利,直至去世後信托轉為不可撤銷。
附條件贈與(Conditional Gift)
例如父母以契據向子女轉讓房産,但約定若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可撤銷轉讓,此類條款需明确寫入契據文本 。
特征 | 可變更契據 | 不可撤銷契據 |
---|---|---|
設立人權利 | 保留撤銷/修改權 | 喪失財産控制權 |
稅務影響 | 財産仍計入設立人遺産稅範疇 | 可能享受贈與稅減免 |
債權人追索 | 資産可被設立人債權人追償 | 資産隔離,免受追索 |
若未在契據中明示"可撤銷"(Revocable)條款,法院可能推定其為不可撤銷文件。部分州對撤銷權行使設有時效限制(如受益人依賴契據進行投資後),需遵循屬地判例規則 。
權威參考來源:
“可變更的契據”指在法律允許的情形下,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法定程式對原有契據内容進行修改的書面協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契據是記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書,常見于房産交易、商業合作等場景。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合同法》相關原則,契據變更需滿足以下條件:
變更後的契據需重新籤字蓋章,且變更部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若變更内容不明确,可能被推定為未變更。涉及重大財産權益時,建議通過公證或法律咨詢确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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