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tificial person
"拟制的人"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artificial person"或"legal person",指法律赋予人格特征的非人类实体。该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的"法人"制度(universitas),现已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定人格拟制性
法律通过拟制技术将组织体人格化,使其能像自然人(natural person)般拥有独立权利能力。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artificial person是"由法律创设、享有权利义务的主体"(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该特征在联合国《法人责任公约》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权利义务载体功能
拟制人格实体可独立承担财产权(如公司资产所有权)、缔约权(签订商业合同)及诉讼权(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中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与自然人的本质区别
虽然共享法律人格地位,但拟制人不存在生命权、婚姻权等自然人专属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在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 Deveaux案(1809)中确立"法人是法律创设的存在,仅享有立法赋予的特权"原则。
典型拟制人包括:
该制度通过哈佛法学院企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证实,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商业活动规模化发展(Harvard Law School 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法人登记制度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确保拟制人格的合法性基础。
“拟制的人”是法律领域中的概念,指通过立法技术赋予非自然人实体以法律人格,使其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下是具体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拟制人在具体法律场景(如知识产权、刑法)中的应用,可参考、5、12的扩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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