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nuity beneficiary
annuity; pension; reprise
【醫】 annuity
【經】 annuity; gale; rente
beneficiary
【經】 beneficiary
年金受益人指在年金保險或年金計劃中,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領取年金款項權利的個體或實體。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領取年金的主體
受益人是在年金領取階段實際獲得定期支付款項(如月付、年付)的對象,區别于投保人(繳納保費方)和被保險人(保障對象)。在生存年金中,受益人通常為被保險人本人;在身故保障型年金中,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指定的他人(如配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
權利源于合同約定
受益人的資格、領取條件及金額完全由年金保險合同條款界定。例如,部分年金産品允許設置“次順位受益人”,當原受益人身故後由次順位者繼續領取剩餘年金。
法律屬性與限制
根據《保險法》及《民法典》,受益人權利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的需經被保險人同意。年金受益人無權擅自轉讓領取權,且領取金額可能受稅費政策影響(如我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金融與風險管理角色
受益人通過年金實現長期財務保障,如養老規劃或遺産傳承。保險公司需依據生命表、投資收益率等精算原理确保年金支付的可持續性,受益人則承擔長壽風險與信用風險。
注意事項:受益人資格可能因未及時更新信息(如身故後未變更)導緻給付糾紛;部分企業年金計劃中,受益人的指定需符合《企業年金辦法》的強制性規定。
來源參考
年金受益人是指在年金保險合同中,按照約定有權定期領取生存年金的人。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常見設置及與其他受益人的區别四個方面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作用
年金受益人特指在年金保險中,以被保險人生存為條件、按期領取生存年金的主體。其核心作用是明确保險金的流向,通常與保單架構設計密切相關。
法律依據與分類
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受益人廣義上包括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年金受益人屬于生存受益人範疇,而身故受益人僅在死亡事故中領取保險金。
常見設置規則
與身故受益人的區别
|對比項 |年金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 |
|------------------|-----------------------------|-----------------------------|
| 觸發條件 | 被保險人生存| 被保險人身故|
| 領取權益 | 定期領取年金| 一次性領取身故保險金|
| 可變更性 | 通常不可變更(默認被保險人)| 可指定或變更|
建議:投保時應明确指定年金受益人,若需調整生存金流向,可通過變更被保險人或保單架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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