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of disallowance
disallow; nonsuit; overrule; reject; set aside; rejection; disallowance
【法】 cast; ignore; overrule; rebut; rebuttal; reject; rejec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駁回權的法律定義與適用場景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駁回權"對應的英文術語為"veto power"或"right of rejection",指特定主體在法定程式中對某項提案、決議或請求作出否定性決定的權力。該權力需基于法律授權,常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領域。
在立法程式中,駁回權通常體現為立法否決權。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等機構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審查要求,若認為其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可申請撤銷或修改(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駁回原告起訴。例如,當原告缺乏訴訟主體資格或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法院可行使駁回權(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行政機關的駁回行為需遵循比例原則與程式正當性原則。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時,需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來源:國務院行政法規數據庫)。
在國際組織中,如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一票否決權(veto power),屬于特殊駁回權形式。其法律依據為《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實質性決議需獲得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來源:聯合國憲章官方文本)。
(注:以上内容整合自多國法律條文及權威機構文件,引用來源均為可公開驗證的官方平台。)
“駁回權”是法律程式中的一項重要權力,通常指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對訴訟請求、申請等予以拒絕或不予支持的法定權限。以下是結合法律實踐和司法程式的詳細解釋:
駁回權指司法機關(如法院)在審查案件時,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或事實基礎,依法拒絕受理或支持的權力。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程式過濾無效或惡意訴訟,保障司法公正。
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明确規定,對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的訴訟,法院必須駁回請求并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其他條款如第119條(起訴條件)、第124條(重複起訴禁止)也構成駁回權的規範基礎。
當事人對駁回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裁定)或申請再審(判決)。例如,對駁回起訴裁定上訴的,上級法院可能指令原審法院審理。
提示:駁回權的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若涉及具體案件被駁回,建議通過專業律師分析駁回文書中的具體理由,針對性準備申訴或重新起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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