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選舉權英文解釋翻譯、剝奪選舉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enfranchisement; disfranchise; disfranchisement; ouster of franchise
分詞翻譯:
剝奪的英語翻譯: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選舉權的英語翻譯:
suffrage; the right to vote; vote
【法】 elective franchise; jus suffragii; right of choice; right to vote
suffrage; suffragium; voting right
專業解析
"剝奪選舉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disenfranchisement"或"deprivation of voting rights",指依法取消特定公民參與公共選舉的法定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職業等均享有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該術語的適用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 法律依據:必須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由司法機關依法判決實施,與刑事處罰中的"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直接關聯;
- 適用情形: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等特定刑事罪犯,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 程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要求,此類判決須以書面形式載明剝奪期限,并保障被告人的申訴權。
在國際比較視野中,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強調選舉權作為基本人權的不可任意剝奪性,但允許成員國基于法定事由進行限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_Richardson v. Ramirez_案中确認各州可對重罪犯實施選舉權限制,但需符合比例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剝奪選舉權是指通過法律程式暫時或永久取消公民參與選舉活動的資格,主要作為刑罰措施適用于特定犯罪情形。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解釋:
一、基本定義
剝奪選舉權屬于剝奪政治權利的一部分,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它直接限制犯罪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包括投票選舉人大代表及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根據《憲法》第三十四條)。
二、法律依據
- 憲法層面
《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民年滿18周歲即享有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 刑法層面
《刑法》第五十四條明确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為剝奪政治權利的首項内容。
三、適用情形
- 犯罪類型: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犯罪,如間諜罪、恐怖活動罪等。
- 附加執行:可獨立適用或附加于主刑(如有期徒刑),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四、執行期限
- 一般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與主刑同時執行);
- 特殊情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管制附加剝奪的期限與管制期相等。
五、其他影響
被剝奪選舉權的同時,還将喪失以下權利:
- 言論、出版等政治自由
- 擔任公職或國企領導職務的資格
注意:精神障礙者若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仍享有選舉權,但因無法正常行使可能暫停登記(非剝奪)。該刑罰須經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無權決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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