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sanction
civil
【法】 civil affair
crack down on; punish; sanction
【經】 sanction
民事制裁(Civil Sanction)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違反民事義務或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人施加的法律強制措施,旨在補償受害方損失、恢複民事秩序,而非懲罰行為人。其核心特征如下:
中英對照釋義
法律性質
區别于刑事制裁的懲罰性,民事制裁以補償性(Compensatory) 為核心,通過賠償金、禁令等形式恢複受害方權益(王利明《民法總則》)。
經濟賠償(Monetary Compensation)
行為矯正(Injunctive Relief)
恢複原狀(Restitution)
對比維度 | 民事制裁 | 刑事制裁 |
---|---|---|
目的 | 補償損失、恢複權益 | 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
發起主體 | 受害方起訴(私權救濟) | 國家公訴(公權幹預) |
證明标準 | “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 “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法律後果 | 經濟賠償/行為矯正 | 監禁、罰金、資格剝奪等 |
(參考:江平《民法學原理》;《布萊克法律詞典》
民事制裁通過填平損害原則(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實現以下功能:
權威文獻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法律出版社。
- 王利明《民法總則》(第3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釋義,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
- 蘇永欽《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社。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電子鍊接,來源标注以實體出版物為準)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對違反民事法律且需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采取的強制性處罰措施。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民事制裁是國家幹預民事活動的體現,通過司法機關(僅限人民法院)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懲罰。其核心目的是維護民事法律秩序,具有懲罰性和強制性,不同于以補償為主的民事責任。
主要依據《民法典》第179條,明确列舉了11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複原狀等。特殊情況下,法院還可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措施。
民事制裁措施多樣,包括:
民事制裁強調國家強制力的懲罰(如罰款),而民事責任側重對受害方的補償(如賠償損失)。前者具有公權幹預性質,後者屬于私權救濟範疇。
需嚴格區分制裁與責任,避免程式違法。例如,不得因追究民事責任侵害當事人人身權利,且制裁措施需與違法程度相匹配。
(注: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判例參考,可查閱《民法典》第179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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