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放囚犯"是法律術語,指通過法定程式解除被羁押者的監禁狀态。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行為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法律效力終止(Cessation of Legal Custody) 刑事司法機構依據法院裁決或行政決定,終止對在押人員的強制拘束。美國司法部《刑事司法術語手冊》明确指出,釋放可分為假釋(parole)、赦免(pardon)和刑滿釋放(expiration of sentence)三種類型。
權利恢複機制(Reinstatement of Rights) 英國《刑事司法法案》第243條規定,釋放程式包含犯罪記錄的封存處理、選舉權的重新獲得等法定權益恢複程式。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特别強調,該過程需遵循《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準規則》。
社會再融入保障(Social Reintegration) 牛津法律數據庫顯示,現代司法體系要求釋放程式必須包含就業指導、心理輔導等社會支持措施。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該行為本質上是國家履行幫助犯罪人員回歸正常生活的義務。
此術語對應的英文術語"prisoner release"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被定義為:"The lawful discharge of a person from penal custody, either unconditionally or subject to post-release supervision." 該定義強調釋放行為的合法性要件和監督機制。
“釋放囚犯”是指依法解除對在押服刑人員或未決犯的羁押狀态,恢複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釋放囚犯主要分為刑滿釋放和無罪釋放兩種類型,具體解釋如下:
釋放囚犯的核心含義是恢複被拘押者或服刑者的人身自由。這一過程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式,涉及法律文書的完備性、時間節點的準确性以及後續安置措施的執行。
刑滿釋放
無罪釋放
以上信息綜合了刑滿釋放和無罪釋放的法定程式及社會安置措施,具體細節可參考《監獄法》及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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