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claim
【法】 right in civil affairs; rights in civil affiars
ask for; beg; claim; desire; petition; pray for; request; solicit
【計】 C; request
【經】 application; demand; petition; request; solicit
民事權利請求(Civil Rights Claim)是法律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張其受侵害或可能受侵害的合法權益的正式主張。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civil claim"或"civil rights claim",特指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式要求确認、恢複或賠償其民事權益的行為。
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件:第一,存在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基礎(如《民法典》第三條規定的財産權、人身權);第二,存在權利受侵害的事實狀态;第三,請求權需符合法定時效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常見類型包括:
行使方式遵循《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條件,須提交明确被告、具體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2〕11號)進一步細化請求權競合時的處理規則。
民事權利請求在法學領域有兩種常見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指當事人(尤其是原告)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的具體權利主張,具有以下特征:
作為民事權利的作用形式之一,屬于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基礎分類:
||訴訟請求|民事請求權| |---|---|---| |存在領域|訴訟程式|實體權利體系| |表現形式|起訴狀中的具體訴求|法律規範中的權利類型| |功能目的|啟動司法救濟|實現利益保護| |對應關系|訴訟請求往往基于民事請求權提出|民事請求權可通過訴訟請求實現|
例如:甲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民事請求權)主張損害賠償,需在起訴狀中寫明賠償金額、責任承擔方式等具體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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