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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英文解釋翻譯、民事權利能力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s

分詞翻譯:

民事的英語翻譯:

civil
【法】 civil affair

權利能力的英語翻譯:

【法】 capaicty for rights; legal capacity

專業解析

民事權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在民法領域是一個基礎而核心的概念。從漢英詞典角度并結合法律實質進行解釋如下:

一、術語定義(漢英對照)

二、關鍵法律特征

  1. 普遍性與平等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且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這意味着所有自然人,不分國籍、種族、性别、職業、宗教信仰等,均平等地享有這種資格。
  2. 法定性: 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内容和取得/終止時間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轉讓或放棄。例如,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分娩、獨立呼吸),終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 抽象性與潛在性: 它不涉及主體實際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具體能力(後者屬于“民事行為能力”範疇),僅表示主體在法律上具有成為權利或義務歸屬者的資格。例如,一個嬰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可以享有繼承權、財産所有權,但其不能自行行使這些權利,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4. 主體適用範圍: 不僅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法人(如公司、事業單位)和非法人組織(如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自依法成立時起,也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直至終止。不同組織的權利能力範圍可能因其性質、法律和章程規定而有所不同。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權威依據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中的基礎概念,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期間均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且一律平等。

二、核心特征

  1. 平等性與普遍性
    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完全平等,不受年齡、身份等因素影響。
  2. 不可剝奪性與終身性
    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不可轉讓或放棄。
  3. 資格屬性
    僅代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可能性,需通過具體民事法律關系才能轉化為實際權利。

三、與民事權利的區别

對比維度 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
性質 法律賦予的資格(可能性) 實際取得的利益(現實性)
範圍 包含權利和義務的雙重資格 僅指權利本身
來源 法律直接規定 通過具體民事行為實現

四、示例說明

如新生兒雖無行為能力,但自出生即享有繼承權等民事權利能力;而實際行使權利(如籤訂合同)需待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後實現。

注:特殊情況下,如胎兒在遺産繼承中可保留特留份,屬于民事權利能力的例外情形。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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