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rived of private rights
民事權利的剝奪(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指依法定程式,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特定民事權利予以取消或限制的法律行為。該概念需結合中國法律體系及英文法律術語進行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財産權等核心權益。剝奪行為需滿足以下要件:
英文法律語境中對應兩種表述:
強調權利被強制取消的狀态,常見于英美侵權法(如42 U.S.C. §1983中公民權利剝奪訴訟);
側重因特定行為(如刑事犯罪)導緻的法定權利喪失(例: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剝奪)。
中國法律禁止完全剝奪民事主體權利能力(《民法典》第十三條),僅可限制具體權利行使;
被剝奪的權利可通過履行義務(如被執行人清償債務)或期限屆滿(如失信名單公示期)恢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要求剝奪權利需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權威來源: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類司法解釋彙編
-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第32號》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網頁鍊接,此處僅标注法律文件名稱及發布機構,建議通過中國政府網、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等權威平台查詢原文)
民事權利的剝奪是指通過法律手段取消或終止民事主體原本享有的法定權利。這一概念需結合民事權利的基本定義和法律程式來理解:
一、民事權利的定義與特征 根據、和,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為實現利益而實施特定行為或要求他人行為的資格,具有平等性(所有主體平等享有)、連續性(伴隨主體存續)和真實性(受物質保障)三大特征。
二、剝奪民事權利的法律性質
三、典型剝奪類型示例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需特别注意:現代法治原則要求剝奪權利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剝奪生存必需的基礎性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公民若認為權利被非法剝奪,可通過訴訟程式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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