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rived of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的剥夺(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指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特定民事权利予以取消或限制的法律行为。该概念需结合中国法律体系及英文法律术语进行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等核心权益。剥夺行为需满足以下要件:
英文法律语境中对应两种表述:
强调权利被强制取消的状态,常见于英美侵权法(如42 U.S.C. §1983中公民权利剥夺诉讼);
侧重因特定行为(如刑事犯罪)导致的法定权利丧失(例: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剥夺)。
中国法律禁止完全剥夺民事主体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三条),仅可限制具体权利行使;
被剥夺的权利可通过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或期限届满(如失信名单公示期)恢复;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要求剥夺权利需符合"必要性"与"比例原则"。
权威来源: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类司法解释汇编
-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32号》
(注:因未检索到可验证的网页链接,此处仅标注法律文件名称及发布机构,建议通过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等权威平台查询原文)
民事权利的剥夺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取消或终止民事主体原本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一概念需结合民事权利的基本定义和法律程序来理解:
一、民事权利的定义与特征 根据、和,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利益而实施特定行为或要求他人行为的资格,具有平等性(所有主体平等享有)、连续性(伴随主体存续)和真实性(受物质保障)三大特征。
二、剥夺民事权利的法律性质
三、典型剥夺类型示例
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需特别注意: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剥夺权利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且不得剥夺生存必需的基础性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公民若认为权利被非法剥夺,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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