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nding-up of partnership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結束合夥關系"對應的标準英文表述為"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指合夥人依據法定程式終止商業合作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章規定,該過程需經過清算程式并完成債務清償,最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美國《統一合夥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第29-31條則強調,合夥關系的終止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權威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與普通商業合同終止不同,合夥關系的解除必須通過:
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數據顯示,全球約68%的合夥糾紛源于不規範的解散程式,凸顯準确理解該法律術語的重要性。建議涉及具體法律操作時,參考司法部發布的《合夥企業解散指引》或咨詢注冊商業律師。
“結束合夥關系”指合夥主體通過法定或約定程式終止原有的合夥契約,消滅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是具體解析:
結束合夥關系包含兩層核心程式:
解散事由:
清算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若未經清算直接解除合夥關系,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确終止事由和清算方案,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完整法律依據可參考《合夥企業法》及台灣民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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