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an armed fighting
civilian; folk; the people
instruct; religion; teach; tutor
【法】 armed fighting; fighting with weapons
"民教械斗"是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出现的特殊社会冲突术语,指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民间团体与基督宗教传教团体之间发生的武装冲突事件。该现象集中体现在教案频发时期,具有以下三层核心含义:
词源构成与英文对应 术语由"民"(民众)、"教"(基督宗教团体)、"械斗"(武装冲突)三要素构成,英语学界多译为"Clergy-Laity Armed Conflicts"或"Religious Sectarian Violence"。该译法源自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对中国近代社会冲突的权威研究。
历史语境特征 根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这类冲突多因文化误解、土地纠纷、司法特权(如领事裁判权)等复合因素引发。典型案例如1870年天津教案、1897年曹州教案等,常伴随民间秘密会社的介入。
司法处置模式 清政府处理此类事件形成特定程序:地方官员调查→外交照会→赔偿议结。这种模式在《大清律例》修订稿中得到体系化体现,但实际执行常受列强压力影响。
需特别注意该术语的时空局限性,主要适用于1844年《黄埔条约》签订至1901年《辛丑条约》期间的中国社会史研究范畴。现代学术界更倾向使用"宗教文化冲突"等中性表述进行历史分析。
“民教械斗”是历史语境中特指民间群体与宗教团体(或教派)之间因矛盾引发的持械暴力冲突。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核心定义
械斗指聚众持械殴斗,常因利益争夺或信仰差异升级为群体暴力。
“民教”中的“民”多指普通民众,“教”则可能指宗教组织或地方教派,如清代台湾的“漳泉械斗”涉及不同祖籍移民的信仰差异。
历史背景与成因
典型特征
社会影响
此类冲突破坏生产秩序、威胁生命安全,且易被地方豪强利用以巩固势力。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如清代台湾械斗或泉州宗族冲突),可参考、8、13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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