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s comment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appraise; estimate; evaluate; judge of; opinion; score; value
【醫】 evaluation
【經】 appraisal; appraise; appraisement; estimate; evaluation; fair price
valuation
"法官的評價"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主要指judicial evaluation或judge's assessment,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專業裁判效力的認定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基于證據規則和實體法規定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所作的權威性判斷。這包含對當事人行為合法性(legality)的判定,以及對法律條款解釋(statutory interpretation)的專業闡述。
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邊界
《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該評價需嚴格遵循"法律論證嚴密性标準"(rigorous legal reasoning standard),不得包含個人主觀偏好。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刑事案件量刑裁量(sentencing discretion)和民事賠償金額裁定。
裁判文書說理的系統呈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指出,評價内容須通過裁判文書的"事實-證據-法律"三重論證結構完整展現,重點包含證據采信理由(evidentiary reasoning)和法律漏洞填補方法(gap-filling techniques)。
該術語的英譯應注意語境差異:在英美法系中多使用"judicial reasoning"強調推理論證過程,而大陸法系更傾向"legal assessment"突出成文法適用特征。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中國司法改革特别強調評價的"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标準,要求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的比例不低于35%。
“法官的評價”這一表述存在雙向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可從以下兩個角度綜合解釋:
指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證據、事實及法律適用的判斷和裁量。例如:
指社會公衆、當事人或司法體系對法官職業能力、行為規範及司法公正性的評判。具體包括:
評價維度
評價意義
評價原則
“法官的評價”概念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複雜性。例如,法官的聲譽既是社會對其職業表現的認可(),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評價機制需平衡激勵與約束,同時尊重司法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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