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M'Naghten rule
metre; rice
【醫】 meter; metre; rice
【經】 meter
gram; gramme; overcome; restrain
【醫】 G.; Gm.; gram; gramme
promise; yes
family name; surname
byelaw; ordinance; regulations; rules; statute
【醫】 act; regulation; rule
【經】 act; ordinance; regulation; regulations
米克諾滕氏條例(M'Naghten Rules)是英美法系中判定刑事被告是否因精神疾病而免除刑事責任的核心法律标準。該條例源于1843年英國的一起著名案件,确立了精神病辯護的法定框架,其核心原則至今仍影響多國司法實踐。
該條例規定:若被告在實施行為時因精神疾病導緻:
1843年,蘇格蘭人丹尼爾·米克諾滕(Daniel M'Naghten)因妄想迫害刺殺英國首相秘書。陪審團判定其精神失常無罪,引發公衆争議。上議院隨後組織法官拟定法律标準,形成"米克諾滕氏條例",成為判例法基石。
該條例被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普通法國家繼承,但部分司法區已修訂:
(注:中文譯名"米克諾滕氏條例"為學界通用譯法,亦有文獻作"麥克諾頓規則";部分鍊接需機構訂閱權限,公衆可通過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檢索摘要。)
“米克諾滕氏條例”(M'Naghten Rule)是英美法系中用于判定刑事被告是否因精神疾病免除刑事責任的重要法律标準,其核心内容可歸納如下:
起源與背景 該條例源于1843年英國的一起著名案件:Daniel M'Naghten因妄想症誤殺他人,最終法庭以精神錯亂為由判決其無罪。這一判決引發公衆争議,促成了英國上議院對精神錯亂辯護标準的明确化。
核心判定标準 根據條例,被告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方可免責:
法律應用特征
現代發展 盡管該規則仍被美國部分州采用,但已衍生出更完善的補充标準,如《模範刑法典》提出的「實質性認知缺陷」+「意志控制障礙」雙重标準體系。
社會影響 該條例平衡了司法公正與精神病患權益,但在實際應用中仍存在過度依賴醫學鑒定、忽視情感因素等争議。
該法律标準的中文譯名「米克諾滕氏條例」為音意結合翻譯,其中「氏」字體現其來源于特定判例的特征。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細節或不同司法轄區的適用差異,建議查閱英美刑法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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