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 M'Naghten rule
metre; rice
【医】 meter; metre; rice
【经】 meter
gram; gramme; overcome; restrain
【医】 G.; Gm.; gram; gramme
promise; yes
family name; surname
byelaw; ordinance; regulations; rules; statute
【医】 act; regulation; rule
【经】 act; ordinance; regulation; regulations
米克诺滕氏条例(M'Naghten Rules)是英美法系中判定刑事被告是否因精神疾病而免除刑事责任的核心法律标准。该条例源于1843年英国的一起著名案件,确立了精神病辩护的法定框架,其核心原则至今仍影响多国司法实践。
该条例规定:若被告在实施行为时因精神疾病导致:
1843年,苏格兰人丹尼尔·米克诺滕(Daniel M'Naghten)因妄想迫害刺杀英国首相秘书。陪审团判定其精神失常无罪,引发公众争议。上议院随后组织法官拟定法律标准,形成"米克诺滕氏条例",成为判例法基石。
该条例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国家继承,但部分司法区已修订:
(注:中文译名"米克诺滕氏条例"为学界通用译法,亦有文献作"麦克诺顿规则";部分链接需机构订阅权限,公众可通过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检索摘要。)
“米克诺滕氏条例”(M'Naghten Rule)是英美法系中用于判定刑事被告是否因精神疾病免除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标准,其核心内容可归纳如下:
起源与背景 该条例源于1843年英国的一起著名案件:Daniel M'Naghten因妄想症误杀他人,最终法庭以精神错乱为由判决其无罪。这一判决引发公众争议,促成了英国上议院对精神错乱辩护标准的明确化。
核心判定标准 根据条例,被告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可免责:
法律应用特征
现代发展 尽管该规则仍被美国部分州采用,但已衍生出更完善的补充标准,如《模范刑法典》提出的「实质性认知缺陷」+「意志控制障碍」双重标准体系。
社会影响 该条例平衡了司法公正与精神病患权益,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过度依赖医学鉴定、忽视情感因素等争议。
该法律标准的中文译名「米克诺滕氏条例」为音意结合翻译,其中「氏」字体现其来源于特定判例的特征。如需了解具体案件细节或不同司法辖区的适用差异,建议查阅英美刑法权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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