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moval power
depose; remove sb. from office; deposition; dismissal
【經】 grand bounc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免職權(Power of Dismissal)是中國政治與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職務解除機制,指依法定程式解除公職人員職務的法定權力。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五方面解析:
法律定義與依據
免職權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公務員職務任免規定),屬于國家機構或黨組織對公職人員職務的合法解除行為。與“撤職”“停職”不同,免職通常不直接涉及紀律處分,而是基于職務調整或履職能力評估作出的組織決定。
行使主體與適用範圍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依法免去由其選舉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例如,2023年湖南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免去某廳級幹部職務的案例,即體現了人大行使免職權的程式正當性。同時,黨内免職權由各級黨委依據《中國共産黨組織工作條例》行使,適用于黨内職務調整。
程式要件與限制
免職需遵循法定啟動、審議、表決、公告四階段程式。例如,《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明确要求免職決定須經集體讨論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九條對免職權的濫用設定了監督條款,防止權力異化。
法律後果與救濟途徑
被免職者自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原職務職權,但保留公務員身份及基本待遇(《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若當事人對免職決定存異議,可依據《公務員申訴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漢英術語對照
中文法律文本中“免職”對應英文“dismissal from office”或“removal from post”,常見于《中國法律法規漢英對照數據庫》官方譯法。需注意區别于“impeachment”(彈劾)、“resignation”(辭職)等概念。
免職權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法解除公職人員職務的權力,其核心特征和解釋如下:
行使主體與性質
根據《憲法》及《地方組織法》,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免職權。與撤職不同,免職通常屬于常規人事調整,而非懲罰性措施。例如因工作調動、退休或職務變動而免職。
法律程式與適用範圍
免職需經過法定程式(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適用于由人大或其常委會任命的職務(如政府部門負責人、法官、檢察官等)。免職後,相關人員可能調任其他崗位或保留公務員身份。
與撤職權的區别
實際應用場景
例如某官員因調任新職,原職務需免去;或因任期屆滿正常免職。若涉及問題調查,免職可能作為臨時措施,後續再結合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追加處分。
總結來看,免職權是人事管理中的常規制度工具,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與撤職的懲戒性質形成鮮明對比。兩者共同構成人大監督和人事任免體系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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