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missal of a case
avoid; dismiss; escape; exempt; not allowed
【法】 acquit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免訴(Exemption from Prosecution)是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程式性決定,指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訴的裁決。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以下核心定義與適用特征: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檢察機關在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時,可行使裁量權終止刑事追訴程式。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iscontinuation of Prosecution"(《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強調司法機關主動終止訴訟程式的行為屬性。
適用情形
免訴主要適用于:(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2)犯罪嫌疑人死亡;(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4)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401條)。英文實務中類似概念為"Nolle Prosequi",指檢察官向法院提交終止訴訟的正式聲明(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程式效力
免訴決定具有終結刑事訴訟程式的強制效力,不同于"撤回起訴"(Withdrawal of Indictment)。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年發布的《公訴案件辦理規程》,免訴決定需經檢委會讨論通過,并向被不起訴人送達法律文書。
權利救濟
被免訴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申請複議,被害人有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的權利。英美法系中對應的"Declination of Prosecution"決定通常不具有可訴性(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Prosecution Policies)。
免訴(即“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一種處理決定,指被告人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因此不向法院提起公訴。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免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的案件,經審查後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時,終止刑事訴訟程式的決定。其前提是行為已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情節輕微或符合法定免除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相關規定,檢察機關需在偵查終結後,結合犯罪事實、證據及刑法條款,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作出免予起訴決定。
免予起訴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例如,某人因盜竊小額財物被立案,若其主動退贓、取得諒解且情節輕微,檢察機關可能作出免訴決定,避免其接受刑事處罰。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適用标準,可參考《刑法》第37條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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