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fiscator
confiscate; expropriate; seizure; sequestrate
【經】 confisacte; expropriation; forfeiture; seize; seizure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範疇中,“沒收人”指依法行使財産沒收權的法定主體,其核心特征體現為三個層面:
法定職權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9條,沒收屬于行政處罰種類之一,執行主體限定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據《刑法》第64條實施沒收時,需由法院通過判決形式确認(《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21條)。
主體類型劃分
• 行政機關: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在行政執法中沒收違法財物
• 司法機關:法院在刑事判決中沒收違法所得及違禁品
• 授權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證券法》第179條行使沒收權
權力行使邊界
《立法法》第11條明确,沒收財産等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實務中需區分“暫時扣留”與“終局沒收”,後者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13號指導案例)。
權威術語翻譯參照商務印書館《漢英法律詞典》将“沒收人”譯為“confiscating authority”,強調其公權力屬性,區别于普通民事主體。
根據現有法律術語和搜索結果分析,“沒收人”并非标準法律或行政術語,可能存在表述偏差。以下是相關解釋及可能對應的理解方向:
沒收(拼音:mò shōu)指通過法律手段強制将個人或團體的財産、違禁品等收歸公有,常見于以下場景:
若用戶實際指“被沒收財産的人”,則表述應為“被沒收財産的主體”,通常包括:
法律中不存在“沒收人”的概念,因人身權利不可被剝奪。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則屬于“拘留”“逮捕”等範疇,與“沒收”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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