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rgainee; buyer; vende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買受人"(mǎi shòu rén)指在買賣合同中支付價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Buyer"或"Purchaser"直接對應,特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關系中接收貨物或服務并承擔付款義務的主體。以下是基于法律淵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的首要義務是按照約定支付價款。若價款約定不明,則需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補充規則)或第六百二十八條(市場價規則)确定金額。同時,買受人享有受領标的物的權利,但需履行及時檢驗義務(第六百二十二條),并在發現瑕疵時通知出賣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買受人"需區别于以下概念:
權威參考: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Purchaser"定義為:"通過購買行為獲得財産的人,尤指善意有償且不知情者"。
來源:薛波.《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除付款義務外,買受人需承擔:
在普通法系中,"Vendee"(不動産買受人)與"Buyer"(動産買受人)具有類似法律地位。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CC)§2-103,買受人(Buyer)需履行"Good faith"(善意)和"Commercial reasonableness"(商業合理性)義務,否則可能喪失部分救濟權利。
術語對照: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
"Purchaser: One who obtains property for money or othe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來源: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019.
"買受人"作為中國法下的特定主體概念,其漢英對譯需結合合同語境精準選用"Buyer"或"Purchaser",并需在釋義中強調其雙務合同責任與物權變動效力的雙重法律屬性。
買受人是買賣合同中的核心法律概念,其定義、權利與義務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有明确規定。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買受人指在買賣合同中支付價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權的一方,即通常所說的“買方”()。根據《民法典》第595條,買賣合同的核心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履行支付義務,雙方構成雙務、有償的法律關系()。
對比項 | 買受人 | 出賣人 |
---|---|---|
核心義務 | 支付價款 | 轉移标的物所有權 |
風險轉移節點 | 通常自交付時起轉移 | 交付前承擔風險 |
典型場景 | 消費者、購房人、收貨方等 | 銷售商、開發商、供貨方等 |
注: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及司法實踐,具體個案需結合合同約定和實際情況。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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