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埋藏物(hidden objects)在漢英詞典中定義為"concealed or buried items whose ownership cannot be determined",指因時間久遠或人為掩埋而失去明确權屬關系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9條,埋藏物的發現適用"發現人優先取得"原則,但若涉及文物則歸國家所有(中國人大網,2020)。
在法律英語中,埋藏物與"treasure trove"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強調權屬不明狀态,後者特指古代貴金屬埋藏物(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考古學界定義埋藏物需滿足三個要件:人為埋藏意圖、時間跨度超過100年、原所有者不可追溯(《考古學術語手冊》,2018)。
該術語在漢英互譯時需注意語境差異,例如刑事訴訟法中的"埋藏物"對應"concealed evidence",而物權法語境則譯為"bona vacantia"(無主物)。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德國《民法典》第984條與日本《民法》第241條對此有不同确權規定(Max Planck Institute, 2022)。
埋藏物是法律術語,指因長期埋藏或隱藏于他物中,導緻所有權歸屬無法明确的有主動産。其核心特點及法律定義可歸納如下:
歸屬不明
埋藏物并非無主物,而是有明确所有者但無法确定的情況。例如,古代錢币因年代久遠無法追溯主人,但仍屬于某人的財産()。
隱蔽性
必須隱藏于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動産中,且不易從外部直接發現。如藏在牆壁夾層中的首飾或埋于地下的陶罐()。
動産屬性
埋藏物一般為金銀、古玩等可移動物品,不動産(如被掩埋的房屋)因無法移動不視為埋藏物()。
排除文物
具有曆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物(如千年石刻)不屬于埋藏物範疇,需按文物保護法規處理()。
大多數國家規定,埋藏物發現後需上交國家或相關機構,發現者可能獲得獎勵。例如,中國《民法典》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國家所有()。
總結來說,埋藏物需同時滿足“有主但不明”“隱蔽”“動産”三個核心條件,法律處理上側重平衡發現者權益與公共資源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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